被異議商標“華萊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第43類餐廳等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7:54:21
- 摘要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華萊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3667026號、第10912752號“華萊士”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飯店商業管理、第43類咖啡館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部分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異議人唐山米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被異議人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被異議人未答辯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商標局予以采信。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予注冊。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華萊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3667026號、第10912752號“華萊士”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飯店商業管理、第43類咖啡館等,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部分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異議人唐山米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被異議人在注銷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被異議人未答辯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商標局予以采信。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予注冊。
按照《商標法》規定,在注冊商標時,申請人必須選擇一項或多項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我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45類,其中商品35類,服務項目11類。如果申請人選擇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國際分類》不一致,則該申請不能獲得核準注冊。因此,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必須先選擇一個類別進行申請。
申請人在37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幗秀裝飾幗秀GOSHOW”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向商標局申請復審。
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商品和服務項目共分為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源自《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申請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按不同類別提出注冊申請。
例如本文提及的“歐琳”商標撤銷復審案,歐琳公司主營第11類水槽、煤氣灶具等商品并已在部分商品上馳名,若基于商品之間存在一定關聯就認為其注冊的第21類“歐琳”商標亦能夠被認定有效使用而維持注冊,則馳名商標或具備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可基于該邏輯而在多個類別予以維持,但實際上這些商標確未在核定的具體商品/服務上使用,這將使得撤銷制度促進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
在第5238415號“歐琳”商標(核定商品類別為第21類)撤銷復審行政糾紛當中,商標權利人寧波歐琳廚具有限公司(下稱歐琳公司)提供大量證據證明“歐琳”商標在水槽、煤氣灶具商品上的使用情況以及知名度,并主張水槽、煤氣灶具商品與“歐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似,該商標應予維持注冊,但對于這一主張,法院不予支持[1],法院的判決依據從何而來?其中又蘊含《商標法》何種基本原則?
第11類商標是指在商標分類系統中的第11類,也被稱為“家用電器和照明設備類”。該類別包括各種與家庭和辦公室使用相關的電器設備和照明設備。在商標注冊和保護的范疇內,這些商標通常用于識別和區分各種品牌的家電產品和照明設備。
寧波方太公司是“方太”等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等商品上。2019年,寧波方太公司發現貝美克公司、云貴廚房公司等主體在1688等渠道宣傳和銷售灶具等商品,且產品及外包裝、說明書、合格證及相關宣傳冊上均使用“FCTNLTE”標識。寧波方太公司依法取證之后,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公司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品和服務項目共分為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申請注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按不同類別提出注冊申請。
寧波方太公司是“”等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等商品上。2019年,寧波方太公司發現貝美克公司、云貴廚房公司等主體在1688等渠道宣傳和銷售灶具等商品,且產品及外包裝、說明書、合格證及相關宣傳冊上均使用“FCTNLTE”標識。寧波方太公司依法取證之后,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公司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