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2:58:46
- 摘要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之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10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后,會發出《駁回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理由,則商標局將裁定駁回該注冊商標。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之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10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后,會發出《駁回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理由,則商標局將裁定駁回該注冊商標。
若依據除商標法第32條“在先權利”之外的其他具體條款不足以對當事人提供救濟,且無法依據前款所規定的情形予以保護的,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依據當事人的主張適用商標法第32條“在先權利”予以保護,但一般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民事權利''和“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納入“在先權利"給予保護,并非在著作權法等法律之外創設了新的權益。
就體系解釋而言,既有的商標“搶注”相關條款的適用對象分別是:《商標法》第13條禁止搶注馳名商標;第15條禁止搶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業伙伴等的商標;第32條禁止搶注他人具有在先權益的商標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44條第1款禁止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而審查實踐和司法實踐還依據該條禁止“破壞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搶占公共資源”“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商標搶注。《商標法》第4條新增條款與既有相關條款的關系,首先涉及其與第13、15、32條等涉及在先權益保護條款的關系,其次涉及其與第44條第1款的關系。
其次,如果姓名權人主張注冊商標損害了《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的,那么司法上應當衡量在先權利訴求構成的兩個要件:其一,此姓名非為第10條所指稱的公眾人物姓名;其二,此姓名符號指向了該自然人的身份。
(洪權)。案件回顧申請人在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媚源”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在“礦泉水'>礦泉水(飲料)”等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能成立,遂申請復審。
《商標法)第32條第1款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口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媚源”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在“礦泉水'>礦泉水(飲料)”等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申請復審。
案件回顧申請人在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媚源”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在“礦泉水'>礦泉水(飲料)”等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能成立,遂申請復審。我們品牌在今年遇到了的壓力,我們今年是一個負增長,接下來我們談一談在負增長下如何展望2023年。
就前者而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權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不屬于該條規定情形。”這表明,商標審查機關有意將第4條新增條款的適用范圍限定為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將僅損害特定主體民事權益的情形歸入第13、15、32條的適用范圍。這實際上是承繼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標法》原第41條第1款(現第44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的限定思路。結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的九種情形,從特定主體的民事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角度看,存在三種類型的商標搶注行為。
她列舉了蓮花血鴨商標案、楊柳青案、懷鐵棍山藥案、阿魯科爾沁牛肉案、羅曼尼康帝案、丹東板栗案、祁門紅茶案等案例,介紹了法院在地理標志相關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具體情況,為在座嘉賓及與會者提供了對地理標志在目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權利范圍的有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