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商標權利人許可經銷合同終止后,仍舊在麻將桌的銷售單據等上突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6:51:15
- 摘要
根據請示及所附材料,綜合考慮涉案當事人在銷售時已明示其銷售的僅為“上島”桌框、而電機為其他商標的組裝麻將機,“上島”桌框確為商標權利人生產,行業內存在根據消費者需求組裝不同商標的桌框、桌腿、電機進行銷售的商業慣例,宜認定當事人的組裝銷售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當事人在與商標權利人的許可經銷合同終止后,仍舊在麻將桌的銷售單據等上突出使用“”(上島圖文)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為商標權利人許可的經銷商,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請示及所附材料,綜合考慮涉案當事人在銷售時已明示其銷售的僅為“上島”桌框、而電機為其他商標的組裝麻將機,“上島”桌框確為商標權利人生產,行業內存在根據消費者需求組裝不同商標的桌框、桌腿、電機進行銷售的商業慣例,宜認定當事人的組裝銷售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當事人在與商標權利人的許可經銷合同終止后,仍舊在麻將桌'>麻將桌的銷售單據等上突出使用“”(上島圖文)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為商標權利人許可的經銷商,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請示及所附材料,綜合考慮涉案當事人在銷售時已明示其銷售的僅為“上島”桌框、而電機為其他商標的組裝麻將機,“上島”桌框確為商標權利人生產,行業內存在根據消費者需求組裝不同商標的桌框、桌腿、電機進行銷售的商業慣例,宜認定當事人的組裝銷售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當事人在與商標權利人的許可經銷合同終止后,仍舊在麻將桌'>麻將桌的銷售單據等上突出使用“”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為商標權利人許可的經銷商,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