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為應對42起商標侵權訴訟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5:15:46
- 摘要
對于要件3,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造成對方當事人實際的損害后果。根據現有證據可知,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為應對42起商標侵權訴訟已支付了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訴訟費等費用,且在42起案件訴訟期間為了避免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再度擴大而主動調整相關涉案產品的銷售,確實給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損害后果。
對于要件3,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造成對方當事人實際的損害后果。根據現有證據可知,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為應對42起商標侵權訴訟已支付了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訴訟費等費用,且在42起案件訴訟期間為了避免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再度擴大而主動調整相關涉案產品的銷售,確實給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損害后果。
對于要件4,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如社會聲譽的降低、財產的損失等均是由對方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所導致。本案中,考慮到商標專用權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師費及為應對訴訟而進行舉證工作所支出的公證費、差旅費亦屬必要。另,42起商標侵權訴訟涉及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多家門店,訴訟導致該些門店支出額外費用對涉案相關產品的銷售進行調整處理。因此,上述費用與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惡意提起的商標專用權侵權訴訟具有當然的因果關系。
二、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指控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事實。2014'>2014年3月,指南針公司委托律師向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發出律師函,稱在“天貓商城”及各地經營的“優衣庫”專賣店銷售的涉案商品突出使用G1133303號標識,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作出合理賠償。之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以迅銷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優衣庫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侵害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為由,以相同訴訟請求分別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地針對迅銷公司或優衣庫公司及其多家門店提起了42起商標侵權訴訟,具體情況如下:
關于要件1,所謂“提出了某項請求”,通常是指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提起了知識產權訴訟,并且已將另一方當事人拖入訴訟程序中,使另一方當事人陷入一種不利的境地。一審法院查明,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針對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在全國多地提起共計42起案件訴訟,要求確認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侵權并賠償損失及支付合理費用,將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拖入涉案商標侵權訴訟中,其已完成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行為。
一、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表演藝術家經紀”。異議人在先引證商標一至三使用在第42類(現為第43類)“酒店服務,汽車酒店,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雙方商標指定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同時,也要加大對侵權及惡意訴訟的懲戒力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制裁惡意訴訟,規范知識產權訴訟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營商環境。本案中,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提起的42起商標侵權訴訟屬于惡意訴訟,給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金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項因素,認定中唯公司、指南針公司應當賠償迅銷公司、優衣庫公司為了應對惡意訴訟產生的損失,包括訴訟即將發生之際的調整摘除吊牌產生的損失、訴訟中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836719.89元,認定正確,合法合理,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被異議人主營業務為“通信技術研發,物聯網科技、網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研發”等。經商標局官網查詢獲悉,被異議人共提交42件商標注冊申請,涉及15個類別如第10類醫療器械、第3類化妝品、第7類發電機組等等,與其物聯網、通信技術領域毫無關聯,明顯超出其經營資質。
在我所代理的兩件“三段碼”商標異議申請案件中,商標局對我所提出的異議申請理由“三段碼三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和第42類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所蘊含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基本案情2016年01月26日被異議人就純文字標識“三段碼”(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