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2:39:58
- 摘要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標無效的情形,不過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此同樣需做考慮。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夠在法院執行之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則即使之前敗訴,仍可反敗為勝。
本案亦不存在原告商標無效的情形,不過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此同樣需做考慮。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宣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能夠在法院執行之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則即使之前敗訴,仍可反敗為勝。
絕大部分的商標侵權案件,此項分析都為重中之重,商標侵權案與不正當競爭案亦是如此。如果被控侵權人所使用的商標與權利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則不構成侵權。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其中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是認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十條,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由于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及侵權所獲得利益往往難以確定,因此法定賠償成為法官認定侵權賠償額最常見的方式。而在法定賠償中,商標知名度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所主張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法官在判賠的時候往往會考慮到被侵權商標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聲譽,施以更高的懲罰力度。
注冊商標是有條件的,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才可以申請商標注冊。近幾年關于商標權的問題,也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商標侵權案件比比皆是,所以對于想用商標的,最好都去注冊,不然有人盜用商標的時候,也沒有辦法依法起訴。
今年一季度共查處商標違法案件44件,其中一般商標案件2件,商標侵權案件42件,沒收侵權商標標識3950件(套),罰沒金額萬元,沒收、銷毀侵權商品22件。有力地打擊了商標違法行為,形成尊重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濃厚氛圍,為消費者營造了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商品銷售量×商品單位利潤;單位利潤難以查明的,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商品銷售量×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