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5:07:05
- 摘要
實踐中,最多出現的情形就是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當事人雖然成功申請了和馳名商標接近的名稱及不同的類目的注冊商標,但是,當馳名商標所有人發現該商標后,就會申請撤銷該商標。因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此處,關于類似產品及類似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具體的規定:
實踐中,最多出現的情形就是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當事人雖然成功申請了和馳名商標接近的名稱及不同的類目的注冊商標,但是,當馳名商標所有人發現該商標后,就會申請撤銷該商標。因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此處,關于類似產品及類似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解釋》第9條第2款,“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二是2021-07-30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由于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及侵權所獲得利益往往難以確定,因此法定賠償成為法官認定侵權賠償額最常見的方式。而在法定賠償中,商標知名度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所主張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法官在判賠的時候往往會考慮到被侵權商標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市場聲譽,施以更高的懲罰力度。
我國《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解釋上似乎應該采取同一性理解。筆者也注意到,第32條明確規定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主觀惡意要件,似乎對阻卻注冊的正當性進行了補強,理解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注冊申請人主觀具有惡意而放松對“一定影響”要件的要求。也即,應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觀惡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卻注冊事由中先使用商標的“一定影響”要強于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這樣,似乎就可以將阻卻注冊先使用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做同一解釋。
名詞解釋:“?”是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一種注冊標記。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是指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意思。
據此,對于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侵害已注冊馳名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尚且能主張馳名商標利益而請求法院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于在相同及類似商品上侵權這一主觀惡意更為明顯、侵權情節更為嚴重的行為,更應該能通過認定馳名商標而直接獲得保護。至于《馳名商標司法解釋》中的第十一條顯然是承繼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核心要義,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更清晰的規定,即對于注冊商標之間的侵權糾紛,一方主張認定馳名商標,且另一方商標存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該馳名商標的情形(即使兩商標核定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則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張禁用該商標,除非被訴侵權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已過5年,或者該商標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
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根據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為: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其他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