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2:14:55
- 摘要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注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申請人有專用權,可以打R標記。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有侵權和被侵權風險。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注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申請人有專用權,可以打R標記。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有侵權和被侵權風險。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的保護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禁止他人侵犯的權利。那么商標權有什么特點呢?商標權具有五個基本特征:排他性、時間性、地域性、財產性和分類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原則上,商標一旦注冊,其注冊人使用該標識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他人對于該商標的注冊存在爭議,應當先行向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針對該商標提交無效宣告申請。但有兩個例外,第一種是商標權人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包括:超出注冊商標核定商品范圍使用,或者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以及以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如果這種不規范使用的商標和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則可能被判定為侵權。
《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比如說允許其他企業加盟,需要為該企業提供商標等經營幫助時,申請商標的企業需要做商標許可備案。
申請商標被商標局部分駁回后,如果申請人不提出復審申請,商標局會申請商標中未通過審查的部分,將通過審查的部分進行初步審定公告。核實擬轉讓商標外觀與注冊商標是否一致在實踐中,存在擅自修改注冊商標的情形,即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不一致。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分割的新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后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流程。主要是為核實注冊商標的權利狀況,確保要轉讓的注冊商標沒有權利瑕疵,受讓后能正常使用。這也就需要對注冊商標進行適當“盡職”。注冊商標的基本情況是否真實這是起碼的,就像買賣一套房產要核實該
商標駁回/部分駁回是否可以申訴?如果您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部分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復審。申請商標被商標局部分駁回后,如果申請人不提出復審申請,商標局會申請商標中未通過審查的部分,將通過審查的部分進行初步審定公告。準公告的時間一般約為提交轉讓申請后的6至12個月,故若商標專用權期限是否臨合同簽訂日,則有可能導致注冊商標因未及時續展而注銷,則應在商標轉讓合同中將續展約定為轉讓人的義務。商標專用權尚未轉移至本輪的轉讓人,其并非商標注冊人,如本輪的受讓人基于其商業考慮仍需與本輪轉讓人簽署《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則應對
這一點主要是為了提防商標被“撤三”。《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功之后,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其中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是認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十條,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