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3:30:27
- 摘要
原告A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業為制造、銷售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冊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
原告A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業為制造、銷售彩妝'>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冊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妝'>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
某彩妝'>彩妝商行產品售價遠低于原告權利商標系列產品售價,且原告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產生誤認。
B彩妝'>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B彩妝'>彩妝商行的產品鏈接,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B彩妝'>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被訴侵權行為不能發揮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因此,B彩妝'>彩妝商行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錢塘法院審理后認為B彩妝'>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B彩妝'>彩妝商行的產品鏈接,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B彩妝'>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被訴侵權行為不能發揮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因此,B彩妝'>彩妝商行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B彩妝'>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
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妝'>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某彩妝'>彩妝商行的產品鏈接,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某彩妝'>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因此,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不是商標侵權。
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妝'>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某彩妝'>彩妝商行的產品鏈接,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某彩妝'>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因此,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不是商標侵權。
最終,法院綜合案涉商標知名度、被告某彩妝'>彩妝商行侵權行為方式、主觀過錯、侵權后果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判決某彩妝'>彩妝商行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錢塘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彩妝'>彩妝商行在案涉平臺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且產品介紹未出現權利商標。
但原告的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某彩妝'>彩妝商行作為同業從業者,不僅未在商業行為中予以避讓,還實施了被訴營銷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降低了自己的宣傳成本。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彩妝'>彩妝商行在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且產品介紹沒有出現權利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