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公布2021年打擊侵權假冒執法8起典型案例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35:47
- 摘要
近日,白沙對2021年打擊侵權假冒執法8起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具體如下: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21年6月3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白沙牙叉某某
近日,白沙對2021年打擊侵權假冒執法8起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具體如下:
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21年6月3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招牌上標注了“桔榮益禾堂”字樣,其中“益禾堂”字樣已被“武漢熠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成商標。經查,當事人未提供“益禾堂”商標注冊證或使用商標授權委托書,且未經許可擅自在店鋪招牌使用與武漢熠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8月2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十象商標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攤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21年7月2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攤經營的“豇豆”進行抽樣檢驗。經海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五指山分所檢驗,上述“豇豆”檢驗結果顯示倍硫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9月1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攤涉嫌經營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線索移交至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經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豇豆”是當事人徐某某從澄邁縣鄉下的農戶購進的,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批“豇豆”供貨商的有效資質證件、購進票據。徐某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2021年9月30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以下處罰:1.警告;2.并處罰款十象商標幣600元。
白沙牙叉陳某某診所使用劣藥案。2021年8月1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白沙牙叉陳某某診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診療場所的藥品冰箱內發現“骨肽注射液”(生產日期:2019年04月01日,產品批號:190401,有效期至2021年03月,規格:2ml:10mg×10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03837,安徽宏業藥業有限公司),“注射用氨曲南”(生產日期:2019.05.13,產品批號:08190503,有效期至2021.04,規格1.0g,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58619,重慶圣華曦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有效期內的藥品混放,且未發現當事人設置藥品不合格區域。2021年8月14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白沙牙叉陳某某診所涉嫌使用劣藥違法線索移交給白沙黎族自治縣行政綜合執法局。經查,上述藥品均未給消費者使用,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使用價格、使用記錄和處方單。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2021年10月21日,白沙黎族自治縣行政綜合執法局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海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六)項,《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扣押的劣藥;2.并處罰款十象商標幣30000元。
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發店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2021年3月22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發店經營的“奧麗卡染發膏-自然黑”(生產日期:20210124)進行抽樣檢驗。經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上述染發膏檢驗結果顯示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的染發劑: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9月15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發店經營的“奧麗卡染發膏-自然黑”(生產日期:20210124)的違法線索移交至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經查,上述染發膏是當事人從儋州那大某某美容美發用品總匯處購進的,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件和進貨票據,進貨渠道合法。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1年11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上述未經注冊的化妝品1盒;2.免予行政處罰。
白沙牙叉某某農機五金交電商行銷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案。2020年10月15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白沙牙叉某某農機交電商行銷售的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規格型號:60227IEC01(BV)1.5MM22450/750V)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的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1年4月13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處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十象商標幣200元;(2)沒收違法所得十象商標幣27.3元。罰沒款總計十象商標幣227.3元。
白沙牙叉某某服裝店銷售不合格T恤案。2020年9月16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白沙牙叉某某服裝店所銷售的T恤(貨號分別為C20122/寶蘭;3833275;C7797-紅;C69313-灰色)進行抽樣檢驗。2020年11月19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移交單》,經查,白沙牙叉某某服裝店購進的T恤,貨號分別為3833275;C7797-紅;C69313-灰色的T恤產品使用說明(標識)項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標準,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貨號為3833275;C7797-紅;C69313-灰色的T恤,貨號C20122/寶蘭T恤產品使用說明書(標識)項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標準,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標準。當事人銷售不合格T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1年2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附件2《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于處罰清單(第一版)》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的T恤,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處不合格T恤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十象商標幣297元;2.沒收違法所得十象商標幣100元。罰沒款總計十象商標幣397元。
李某某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案。2021年01月2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李某某的卷煙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涉嫌銷售違法卷煙,并查獲利群(新版)3.9條,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當地煙草公司開具的發票和其他有效證明。該批卷煙通過海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站2021年02月07日檢驗(檢驗報告編號:QYJ-JYW-20210264號)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當事人銷售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3月21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卷煙,罰款十象商標幣273.00元的行政處罰。
羅某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案。2021年06月20日,根據線人舉報,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聯合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對白沙黎族自治縣牙叉鎮水岸新世紀圓通速遞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該場所內查獲寄件人羅某某的涉嫌違法卷煙:紅塔山(硬經典100)15.0條、云煙(紫)10.0條、利群(新版)25.0條,共計3個品種50.0條。現場未找到當事人羅某某,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對上述卷煙依法予以先行證據登記保存,并立案調查。該批卷煙通過海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站2021年07月02日檢驗(檢驗報告編號QYJ-JYW-20211080號)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查,現場未發現當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案發地點公告,公告期為30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已通過電話、實地、公告的方式尋找當事人,且公告期滿仍無法找到當事人,2021年7月22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依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作無主案件處理。(白沙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