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發布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刑事典型案例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35:30
- 摘要
近年來,針對嚴重危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安徽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罰處罰的威懾功能,瞄準重點領域,強化懲處力度,打擊了一批涉芯片、軟件、防疫物資、種子、國際知名商標、專用圖書等領域的犯罪,為規范市場競爭、
近年來,針對嚴重危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安徽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罰處罰的威懾功能,瞄準重點領域,強化懲處力度,打擊了一批涉芯片、軟件、防疫物資、種子、國際知名商標、專用圖書等領域的犯罪,為規范市場競爭、服務創新發展做出了應有貢獻。4月21日晚,安徽高院發布了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刑事典型案例。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介紹】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將購買的浙江海某公司數控系統中四種芯片拆解下來送到北京中關村革某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另案處理)處進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顯示為成都鑫某數控技術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的數控程序。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購買空白芯片通過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陳某某將破解的程序燒錄復制其中,再通過購買主板、金屬外殼、顯示屏、電纜等零部件組裝成數控系統。2018年11月,王某注冊成立蚌埠華某控制技術有限公司,兩人以該公司名義在淘寶、微信等網絡平臺銷售侵犯成都鑫某數控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的數控系統。截至案發,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共通過陳某某復制鑫某數控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關費用等共獲利約30余萬元。2020年7月27日,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生產的數控系統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鑫某數控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權的芯片程序數據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裁判結果】安徽省滁州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三十二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三十二萬元;三、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獲的侵權假冒芯片等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芯片,是信息產業的“心臟”。芯片盜版復制等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嚴重損害芯片產業的自主創新發展。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將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組裝成數控系統進行銷售牟利,屬于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復制發行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該案的審結,有力打擊了非法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行為,以案釋法,警示教育計算機軟件從業人員創新無捷徑,民族創新力的提升需要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2、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介紹】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從河北省孫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基層黨務工作實用手冊》等盜版書籍,后將上述盜版書籍予以銷售。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王某某委托被告人胡某某為其印刷《第五批全國干部學習培訓教材》(一套14本)等多種盜版書籍共90000本。后胡某某委托鴻某制版公司的被告人呂某某將《中國共產黨黨內重要法規匯編》等多種盜版書的電子文檔制作成PS版。胡某某同時委托合肥美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被告人顧某某、合肥氏某印務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許某某對上述盜版書籍進行印刷。印刷完成后,胡某某又委托合肥久某印務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葉某、合肥天某印刷裝訂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吉某某、合肥市合某裝訂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某對盜版書籍進行裝訂。后胡某某將裝訂完畢的盜版書籍交付給王某某,王某某支付費用給胡某某。隨后,王某某將盜版書籍售給被告人畢某某,畢某某將盜版書籍銷售至新疆等地。被告人王某飛幫助王某某將盜版書籍銷售給王某樓等人。
【裁判結果】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七十萬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被判處一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各被告人所退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扣押的盜版圖書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經安徽省合肥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私自印刷、銷售盜版書籍是目前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盜版書籍復制完成后雖然有大量盜版書籍未銷售出去即被查獲,但同樣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既遂,在此情形下,應當結合被告人供述的裝訂冊數以及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對涉盜版書籍的著作權刑事犯罪施以刑事制裁,不僅有效維護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對魚龍混雜的圖書市場環境起到規范作用,依法維護圖書行業的健康發展。
3、被告人張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介紹】國某機動車駕駛人科目考試管理軟件V3.14,由安徽國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國某公司)享有著作權。后被告人張某某從國某公司離職。2017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在肥西某安駕校模擬考場改造中,給模擬考試車安裝管理軟件及配套硬件,總價20萬元,已實際支付給張某某19萬。2017年6月,張某某以安徽潤某智慧城市數字技術公司的名義在淮南某安駕校安裝管理軟件及配套硬件,總價37.65萬元,已實際支付給張某某32萬元。2017年10月,張某某在宿州某金駕校科目二升級改造中安裝管理軟件及配套硬件,總價6.4萬元已實際支付給張某某;2018年3月,張某某在宿州某金駕校科目三建設中,安裝管理軟件及配套硬件,總價30萬元。2017年10月,張某某在銅陵某友駕校科目二升級改造中安裝管理軟件及配套硬件,總價14萬元,已實際支付給張某某13.5萬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九萬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計算機軟件系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權利客體之一,近年來,“盜版軟件”因其制作成本極低、售價優惠、利潤空間大等,一度成為行為人牟取暴利的搖錢樹,這種無視他人誠信勞動直接攫取他人獨創性智力成果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后果也更為嚴重,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打擊,震懾不法分子,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為正版軟件提供法治保障是十象商標法院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的具體體現。
4、被告人許某某、戴某、李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介紹】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許某某、戴某、李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整合愛某藝、優某、騰某視頻等12家視頻網站視頻,分別搭建“樂某界”“匯某某界”和“快某界”“飛某界”等多個APP,通過微信、百度等宣傳推廣,吸引他人下載APP并注冊會員,又以低價直接銷售或通過代理人銷售的方式向注冊會員售賣卡密。會員憑借所購卡密可免費觀看愛某藝、優某、騰某視頻等12家視頻網站所有VIP視頻。截至2019年6月13日案發時,被告人許某某、戴某搭建的“樂某界”APP代理人數195人、用戶68246人、付費用戶54605人、免費用戶13641人;“匯某某界”APP用戶634人、付費用戶404人、免費用戶230人、代理人數14人。二人違法所得共計十象商標幣12萬元。被告人李某搭建的“快某界”APP代理人數448人、用戶總數39543人、付費用戶28411人、免費用戶11132人;“飛某界”APP代理人數37人、用戶總數664人、付費用戶453人、免費用戶211人。其違法所得共計5萬余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二、被告人戴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三、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四、被告人許某某、戴某違法所得12萬元,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5萬元予以追繳。安徽省六安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行為人利用解析鏈接,對各大視頻網站的視頻內容進行解碼播放,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典型案例。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搭建APP方式有償為注冊會員提供解析鏈接,傳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視聽作品,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結合行為人犯罪手段,以ID地址確定“注冊會員”人數,準確認定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三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財產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彰顯了十象商標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5、被告人萬某侵犯著作權罪
【案情介紹】被告人萬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聯網以“王某”名義開辦“聽某閣”網站,并從其他網站上下載有聲讀物作品或將鏈接共享到該網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該網站出售傳播他人有聲讀物作品,并通過網站的點擊量賺取廣告聯盟的廣告費用。此網站內有相聲、小品、小說等,總計作品5084部。其中有重復作品,不重復侵權作品計2332部。被告人萬某通過網站向不特定公眾出售錄音制品達982人1016次,平均每次以3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消費者通過淘寶網站進行購買并支付費用后,被告人萬某發送網盤鏈接,消費者自行下載保存,累計盈利31204元。另外,通過消費者對網站上所捆綁的廣告進行點擊獲取相應的點擊量,廣告聯盟公司會根據點擊量向萬某支付相應費用,萬某通過廣告獲利93189.45元,累計獲利124393.45元。被告人萬某退出違法所得124393.45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萬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十三萬元。安徽省蚌埠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隨著科技發展,網絡技術手段越來越先進。被告人通過搭建網站,采取下載儲存或提供鏈接共享等網絡技術手段,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向他人出售傳播有聲讀物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權。該案突破傳統線下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標準,將網絡存儲或提供鏈接的方式也認定為復制發行,同時,以司法判決明確了涉眾型侵犯著作權罪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證路徑,為后期處理新型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裁判思路。
6、被告人王某、連某、任某、梅某、傅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紹】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低價從陳某某(繁昌縣公安局已將陳某某犯罪線索通過公安部經偵局云端系統推送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經偵大隊辦理)處購進假冒名牌注冊商標的手表,先后儲存在繁昌縣、三山區的出租房內,注冊“某某某海外精品商城”網站并通過百度進行推廣,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對外銷售。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還低價購進假冒名牌注冊商標的皮具并通過網絡對外銷售。此外,被告人王某雇傭被告人連某負責與客戶核單及售后服務等工作,雇傭被告人任某負責配表、與連某對接訂單等工作,雇傭被告人梅某負責手表包裝和打包等工作。2018年6月份至案發時,被告人王某雇傭被告人傅某某負責手表包裝和打包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支付雇傭人員工資,被告人任某月工資5000元,被告人連某月工資9000元,被告人梅某月工資3500元、被告人傅某某月工資3000元。2018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方)與安徽省某速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某速運公司)簽訂《收派服務合同》,由某速運公司為其提供快遞服務。為便于結算,乙方為甲方開通月結賬號。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方)與某速運公司(乙方)簽訂《代收貨款服務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快遞服務并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貨款,由乙方定期結算至甲方,對賬聯系人為王某。乙方通過COD統一結算平臺(即乙方代收貨款電子對賬系統)向甲方提供結算賬單供甲方審核,甲方在乙方COD統一結算平臺對結算賬單進行確認,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形式的對賬單。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代收貨款服務費,服務費率為2%。合同簽訂后,某速運公司安排快遞員李某某(另案處理)負責與被告人對接收發貨業務。根據某速運公司提供的客戶名稱為王某的《代收貨款集團清單》,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任某、梅某、連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共計十象商標幣9259342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參與銷售金額共計十象商標幣4524883元。2018年9月11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承租的蕪湖市三山區白象小區46幢2單元1601室內將被告人任某、梅某、傅某某抓獲,并現場查獲未銷售的假冒名牌注冊商標的手表和皮具等,共計十象商標幣793962元(除200個壞表)。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繁昌縣公安局接受調查。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連某至繁昌縣公安局接受調查。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因盜竊罪被蕪湖市三山區十象商標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蕪湖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已繳納300000元);二、被告人連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5000元,違法所得45000元予以追繳(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違法所得已退出);三、被告人任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5000元,違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繳(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違法所得已退出);四、被告人梅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2500元,違法所得17500元予以追繳(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違法所得已退出);五、被告人傅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違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繳(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違法所得已退出);六、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通過所設立的“某某某海外精品商城”網站,在短短6個月時間,采取雇傭客服、打包、快遞等人員,與快遞公司簽署代收貨款協議,向全國各地銷售假冒的十幾個國際知名品牌的手表,銷售金額高達900多萬元。假冒產品的銷售范圍遍及全國多個省市,犯罪形式呈現出鏈條化、集團化、職業化趨勢,且成本低、獲利快,受害者遍布全國各地,被侵權產品涉及多個國際品,社會影響較大。本案宣判之后,當地各大媒體報道稱本案判決是給盲目相信網絡低價銷售奢侈品的朋友們一劑“清醒劑”。該案的審理起到了懲處侵權、凈化網絡市場的良好社會效果,尤其是在“一帶一路”開發開放和《外商投資法》出臺的當下,對于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均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7、自訴人AXX阿某有限公司訴張某某、蕪湖市迪某電氣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紹】自訴人AXX阿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XX公司)是一家根據瑞士法律成立的公司,主要產品包括低壓控制及自動化產品、自動轉換開關電器、斷路器等,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3820XXX號“AXX”商標、第3820XXX號“AXX”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均為第9類電容器、電源材料、斷路器等,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1998年畢業于某學院兩年制外貿英語專業,1999年至2000年在某中學從事英語教學。2001至2014年期間,張某某在溫州從事斷路器等電氣產品的出口貿易業務。2014年12月26日,張某某設立被告單位蕪湖市迪某電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某公司,英文名稱為TXXXXXElectricCo.,Ltd.),經營范圍包括電子元件、儀器儀表、電力變壓器、五金機械、電線電纜銷售以及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技術的進出口業務。2016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將1629箱共165480個小型斷路器從江西鄱陽提至安徽蕪湖并委托報關公司報關出口。《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企業留存聯》顯示收發貨人與生產銷售單位為“迪某公司”、貨物運抵國為“利比亞”、境內貨源地為“溫州”、合同協議號為“TXXXXX2016001”、件數1629、數量165480個、商品名稱為“小型斷路器”,單價0.9127,總價151040美元。《委托報關協議》上申報要素中載明品牌為“TXXXXX”,申報型號為“DZ47-63”。《裝箱單》和《商業發票》上載明合同編號為“TXXXXX2016001”,并詳細列明了箱號、貨名、數量、箱數、單價、金額、運抵口岸、裝運口岸等信息,“品名和規格”具體包括“SH203-C32”“SH203-C40”“SH203-C63”“SH201-C16”“SH201-C20”“SH201-C25”“SH201-C32”“SH201-C40”“SH201-C63”兩個系列共九個型號的小型斷路器。而“SH203-C”系列和“SH201-C”系列均為A某某公司的斷路器產品規格型號,該系列產品在天貓、京東等官方網店及線下實體店鋪均有銷售,售價遠遠超過張某某報關出口的價格。蕪湖海關在對上述申報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時,發現包裝箱內的貨物印有“AXX”商標,遂要求迪某公司說明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并提供相關證明,迪某公司未能提交。后經A某某公司確認,該部分斷路器均系侵犯“AXX”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隨后,蕪湖海關對涉案貨物作出扣留決定。2018年7月20日,蕪湖市鳩江區公安分局將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十象商標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2月29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十象商標檢察院作出“蕪經開檢刑不訴〔2018〕1X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且銷售金額無法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A某某公司對此不服,未向上一級十象商標檢察院申訴,直接向十象商標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裁判結果】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單位蕪湖市迪某電氣貿易有限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單處罰金八十五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三、扣押的165480個假冒AXX注冊商標的微型斷路器,由扣押機關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蕪湖海關依法予以處理。安徽省蕪湖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自訴救濟制度賦予被害人獨立的訴訟主體人格,是刑事訴訟實現科學化和民主化的成果,然而,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和證據規則條件下,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刑事自訴存在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困難,司法實踐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數量寥寥無幾,本案系安徽省首例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刑事自訴,后成功由法院定罪量刑的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本案在被告人無罪辯解,其辯護人亦提出無罪辯護,且缺乏相關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運用形成鎖鏈的間接證據,借助邏輯推理,整合、構建出案件主要事實,利用被告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推定其主觀故意,被告人與被告單位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該案的成功辦理,破解了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在實踐中長期面臨的困境,為同類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提供了參考,有效發揮了刑罰懲治與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彰顯了知識產權刑事自訴制度為權利人權益保障補充救濟渠道的有效性,增強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
8、被告人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紹】2020年5月上旬,一中年男子(微信昵稱:某某水產)通過微信與被告人張某某聯系購買假冒卷煙事宜,雙方約定在安徽省安慶市見面商談,同時該中年男子與兩名河南籍男子應某某、萬某某約定在安慶市望江縣會面。5月22日晚,張某某與其朋友方某某乘坐動車至安慶,與該中年男子及應某某、萬某某在安慶高鐵站附近吃飯,期間張某某與該中年男子商談在張某某處購買100件冬蟲夏草、南京九五之尊等假冒卷煙事宜。2020年5月底,應某某、萬某某在該中年男子的安排下到達福建云霄,二人在云霄先后幫該中年男子支付給張某某3萬元、銀行轉賬5萬元(后被應興隆撤回轉賬)作為購買假冒卷煙的貨款,同時張某某通過他人銀行卡收取安慶望江ATM存入的20300元貨款。隨后張某某在其上線“阿某”處購買冬蟲夏草、南京九五等假冒卷煙,由“阿某”安排人送貨至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安慶市望江縣。
2020年6月2日,車牌號為桂AXXXXD的藍色廂式貨車和車牌號為粵MXXXX8的白色小型貨車先后在池州市東至縣香隅鎮和安慶市望江縣被查獲,兩車分別運輸卷煙2575條和卷煙2625條,經安徽省煙草專賣局檢測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分別價值十象商標幣251.275萬元和262.5萬元。
【裁判結果】安徽省安慶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60000元;二、對被告人張某某違法犯罪所得100300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假冒偽劣卷煙,由有關部門沒收并依法處理。張某某不服上訴,安徽省高級十象商標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假冒卷煙大量存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擾亂卷煙市場正常秩序,破壞了國家煙草專賣制度。而且,此類犯罪隱蔽性強,偵破案件難度較大。本案即是東至縣煙草專賣局和望江縣煙草專賣局聯合偵破的重大疑難案件,彰顯了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此類犯罪活動的決心。在上下游均未歸案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了脫罪先供后翻,十象商標法院根據翻供印證規則,充分分析在案證據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間的印證關系,最終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并作出有罪判決。體現了審判機關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裁判規則,有力打擊了煙草專賣品犯罪。
9、被告單位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被告人管甲、曹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案情介紹】2020年1月22日,被告單位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甲向案外人徐某購買口罩并支付20000元,次日徐某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購進“飄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萬只后,通過快遞發給管甲,管甲于當月24日、26日簽收。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管甲與榮某某(已不起訴)聯系購買口罩,榮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求購口罩,并得知被告人曹某有口罩銷售的信息后,將收貨人管甲的聯系方式、公司地址告知曹某。曹某從徐某某(另案處理)處以0.4元/只購買“飄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萬只,以0.75元/只的價格銷售給榮某某,榮某某再以1.2元/只銷售給管甲,管乙于當月29日至31日簽收。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將涉案口罩通過公司及門店銷售給本市相關單位和普通民眾,累計銷售口罩61368只,銷售金額148512.4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查扣尚未銷售的“飄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6750只。經鑒定,上述口罩的過濾效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經河南飄某集團有限公司鑒定系假冒其公司產品。
【裁判結果】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單位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二十萬元。(罰金已繳納)二、被告人管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三、被告人曹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四、禁止被告人管甲、曹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醫藥行業相關職業。五、對公安機關扣押的“飄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四萬六千七百五十只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對被告單位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退繳的違法所得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肆角、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曹某違法所得二萬八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繳納賠償金四十四萬五千五百三十七元二角,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馬鞍山市華某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馬鞍山市市級新聞媒體上發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銷售的不合格口罩,并刊登賠禮道歉聲明(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定),相關費用由被告單位負擔。該案經安徽省高級十象商標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數被告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口罩,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單位作為大型連鎖藥店、兩被告人均長期從事藥品銷售工作,其銷售明知是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口罩的行為,不僅置消費者生命安全于不顧,更擾亂了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案涉犯罪處在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關鍵時期,十象商標法院一方面充分發揮刑事懲罰功能,給予各被告刑事處罰,另一方面在公益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上也頂格判令被告單位支付消費者購買偽劣產品口罩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對無視職業道德,違背從業準則的兩被告人判處從業禁止,從根本上打擊了疫情期間銷售假冒防疫物資、制假售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
10、被告人薛某某銷售偽劣種子罪、盧某某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情介紹】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盧某某從山東、河南等地購買了大量未經國家審定的大豆種子,將其包裝成“某某一號”進行銷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價格賣給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價格賣給周某某189桶,共計63804元。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在從盧某某處購買大豆種子后,又從山東購買了大量未經國家審定的大豆種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將上述大豆種子賣給李某某、鄭某等多名農戶,銷售數額共計148480元。經鑒定,李某某、鄭某等人大豆產量減產13521.15公斤,損失價值55436元。
經認定,盧某某、薛某某所銷售的大豆種子均系不合格種子。
案發后,薛某某賠償李某某、鄭某等農戶經濟損失279000元并取得諒解,盧某某賠償王某某、李某某等農戶經濟損失83020元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十象商標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十萬元。二、被告人盧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五萬元。三、責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賠違法所得148480元,被告人盧某某退賠違法所得63804元。
【典型意義】種子是我國糧食安全的關鍵。一些不法商家為謀求私利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應予嚴懲。本案中,薛某某銷售的種子造成了農戶經濟損失,依據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其定罪處罰,盧某某銷售的不合格種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對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在審理中,對二被告人判處監禁刑并處罰金,責令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通過釋法說理,積極溝通,二被告人均主動賠償,及時為農民挽回損失,不僅嚴厲打擊了涉種子犯罪、凈化種業市場,還強化了對種質資源的保護,讓合格的種子緊緊地攥在農民手中。(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