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哪些形式?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1:58:12
- 摘要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注意事項:已經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刻辦理轉讓手續。注冊的商標屬于多人共有時,要轉讓必須得到每個人的同意。相似的商標,不能單獨轉讓。需要注意商標的有效期。
商標轉讓不需經公認證,但必須要有轉讓人簽名始生效力。轉讓已注冊商標不須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在后登記的轉讓。
商標權人是轉讓人,另一方是受讓人。受讓方取得商標專用權并支付一定的價款。原商標權人不再享有商標權。商標權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并經國家確認。因此,商標權的轉讓不同于一般財產的轉讓。除了雙方同意外,還必須履行法律程序。
除了簽訂轉讓協議,轉讓人(賣方)和受讓人(買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并予以公告,受讓人(買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買方)辦理,轉讓人(賣方)有義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如果不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轉讓行為不生效。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注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繼受轉讓注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注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后,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
按照《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時,應當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轉讓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號及轉讓雙方的名稱、地址、營業執照等,并加蓋雙方印章。同時還應交回原《商標注冊證》,以及受讓人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
商標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取得合法利益的權利,可以通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辦理轉讓。
繼受轉讓和行政命令轉讓都不需要為轉讓商標支付金錢,因此不涉及商標交易,一般情況下說的商標轉讓就是指合同轉讓。
6.轉讓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簽署該權利的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并同時將該商標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人或受讓人的代理人。
3,聯合商標(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注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需要一并轉讓。
5.轉讓中,轉讓方不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義務對受讓方的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并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轉讓商標,是否有權轉許可,并可考慮將本輪轉讓人與前一輪轉讓人之間簽署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作為附件,并建議在本輪轉讓合同中由轉讓人保證,受讓人使用擬轉讓商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如侵犯第三方權利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轉讓人獨立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受讓人為爭議解決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合理費用。穩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