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考急救包”引發商標侵權糾紛--商標買賣--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17:18:59
- 摘要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北京丁丁頤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丁丁頤和公司)訴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中科社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科社公司侵犯了丁丁頤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標題:“護考急救包”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北京丁丁頤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丁丁頤和公司)訴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中科社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科社公司侵犯了丁丁頤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中科社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責任。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丁丁頤和公司訴稱,其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丁某于2016年4月申請第19627343號“護考急救包”、第19627341號“護師急救包”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并于2018年4月注冊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16類“書籍、雜志(期刊)、報紙、期刊、新聞刊物、海報、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丁丁頤和公司發現,中科社公司出版的《2019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護考急救包》《護理學(師)資格考試護師急救包》(下稱被控侵權圖書)上及其宣傳過程中突出使用“護考急救包”“護師急救包”字樣,認為其侵犯了丁丁頤和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中科社公司辯稱,涉案商標是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并向國家商標買賣局提出了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被控侵權圖書中涉及的“護考急救包”“護師急救包”是出版物的名稱,該名稱在涉案商標核準注冊之前就獲得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準,且上述字樣并非商標性使用,被控侵權圖書上標注了中科社公司的名稱,出版物的來源區分在于其作者或出版單位而非出版物的名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丁頤和公司經核準注冊享有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中科社公司在被控侵權圖書封面以較大字體、在顯著位置加粗使用“護考急救包”“護師急救包”,屬于商標性使用。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16類,包含了書籍、印刷出版物等,被控侵權圖書中使用的“護考急救包”“護師急救包”在文字構成和讀音上與涉案商標完全一致,二者僅在字體上存在細微差異,且被控侵權圖書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商品,故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
圖書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名稱的保護有多種路徑。以已注冊商標的圖書名稱為例,如果權利人在第16類上注冊了商標,他人在圖書、出版物等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且構成商標性使用時,則構成商標侵權。
該案就屬于這種情形,圖書的名稱已經注冊了商標,在商標處于有效狀態下,被控侵權圖書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侵權。(涓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