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大白兔奶茶”是山寨的?光明乳業獲賠25萬元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17:00:01
- 摘要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張超記者袁瑋)兩家食品公司因生產的“網紅大白兔奶茶”“撞衫”了“大白兔”商標,連同銷售商行一起,被“大白兔”商標權利方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徐匯區法院依法對此案作
原標題:“網紅大白兔奶茶”是山寨的?光明乳業獲賠25萬元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張超記者袁瑋)兩家食品公司因生產的“網紅大白兔奶茶”“撞衫”了“大白兔”商標,連同銷售商行一起,被“大白兔”商標權利方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徐匯區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大白兔奶糖獨具特色的文字風格,紅藍相間的包裝設計,是很多70后、80后的兒時回憶。1993年7月,上海商標局出具證明函,證明“大白兔”商標屬馳名商標,受法律保護。2019年9月,光明乳業取得“大白兔”商標為期兩年的授權,擁有相關訴訟權。之后光明乳業推出的“大白兔奶糖風味牛奶”上線,廣受消費者青睞。
圖說:侵權商品銷售網頁截圖徐匯法院供圖
2020年底,原告光明乳業發現某食品公司作為監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產“經典三合一奶茶風味固體飲料”并大肆銷售。該飲料在較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這三字與“大白兔”商標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權屬性的情況下,仍在其運營的涉案店鋪內銷售該飲料,并為進一步強化混淆效果進行了文字標注和圖片關聯。光明乳業認為上述行為嚴重侵害其就權利商標享有的權利,因此訴至法院請求維權。
徐匯法院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網紅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與權利商標中作為主要識別要素“大白兔”同樣的內容,二者具備共同的顯著識別要素,法院據此認定“大白兔”文字與權利標識構成近似。被控侵權商品文字標簽較為醒目,對于公眾而言,除視覺上獲得深刻印象外,極易將該文字與具體的商品提供者相聯系,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考慮到“大白兔”文字被實際使用在奶茶飲料上,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奶茶等屬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關公眾在接觸的過程中將其與權利商標發生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光明乳業作為經權利商標專用權人明確授權的被許可人,現權利商標現為存續狀態且在有效期內,光明乳業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的亦構成侵權。因此,法院認定三家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權利商標的侵害。綜上,徐匯法院一審判決兩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對權利商標的侵害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6000元;判決商行在3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