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嶺藥業:市場上出現假冒“連花”系列產品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6:59:27
- 摘要
11月22日,以嶺藥業發布聲明稱,“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11月22日,以嶺藥業發布聲明稱,“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9月22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此,公司方面也是不堪其擾,于11月22日發布聲明稱,近期市場上出現諸多名稱為“連花清溫茶”“鏈花清溫茶”“蓮花清溫膏”“蓮花清溫口服液”“蓮花清溫植物飲料”及“蓮花清溫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類似商品均非公司生產、銷售或授權生產、銷售。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他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3月22日,臨平公安接轄區一高新科技企業報案稱,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發現一家店鋪,長期銷售假冒其公司商標5種型號的通信產品,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且包裝盒、防偽標與正品不一致。
經查詢,中美天津史克制藥關聯企業葛蘭素史克消費者保健(英國)知識產權有限公司自1990年至今已申請“芬必得”相關商標22件,其中還包括立體商標在內,基本都已核準注冊,處于有效狀態。
凡在申請人已根據第22條獲準就有關的貨品或服務將任何相同或極為相似的商標注冊或在審裁處認為該申請人可恰當地獲準如此將該商標注冊的情況下,第(1A)及(1B)款并不適用。
6月8日,余杭公安出動20余名警力在倉前一工業園區內抓獲蔣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假冒國際知十象牌服裝5萬余件。8月22日,對蔣某為首的上游團伙進行集中抓捕,抓獲胡某等4名銷售假冒商標標識配件的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涉案假冒商標標識配件20余種,共計14余萬個。
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了“智慧樹”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6類“教學材料'>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報紙”商品。第三人“中央電視臺”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經過國知局審理認定,該商標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權益(節目名稱),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原告不服國知局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無效宣告行政訴訟。
據了解,石家莊以嶺藥業也注意到了這一現象,11月22日,以嶺藥業在其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市場上出現假冒‘連花’系列產品”的聲明,稱近期市場上出現諸多名稱為“連花清溫茶”“鏈花清溫茶”“蓮花清溫膏”“蓮花清溫口服液”“蓮花清溫植物飲料”及“蓮花清溫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類似商品均非公司生產、銷售或授權生產、銷售。以嶺藥業表示,“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他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某人已根據第22條獲準就該等服務將相同或極為相似的商標注冊,而該注冊擴及就在香港供使用或可供接受的服務或在該國家、領域或地方供使用的服務所作的使用,或審裁處認為該人可恰當地獲準如此將該商標注冊,
【以嶺藥業:市場上出現假冒“連花”系列產品】11月22日,以嶺藥業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近期市場上出現諸多名稱為“連花清溫茶”“鏈花清溫茶”“蓮花清溫膏”“蓮花清溫口服液”“蓮花清溫植物飲料”及“蓮花清溫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類似商品均非我司生產、銷售或授權生產、銷售。“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