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司法實踐商標|商標權商標|侵權商標|法院商標|權利人商標_十象商標訂閱
- 作者: 十象商標訂閱 發布時間:2024-01-12 16:36:24
- 摘要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應堅持按需認定、被動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按需認定意味著在案件審理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并且也應當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本案涉及廚電領域知名品牌“方太”與他人注冊于刀具類商品上的“方太”圖文商標之間的沖突。二審判決堅持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認為在本案中有必要審查原告商標馳名與否,進而判斷其能否獲得馳名商標特有的跨類保護。法院最終在認定原告商標馳名的前提下,認為被告不規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侵害原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劃清了雙方注冊商標各自的保護范圍,不僅充分保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也明晰了在后注冊商標權人如何規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規則。
案號:(2020)浙民終1181號
案情簡介:
上訴人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太公司)、永康市康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貨店(以下簡稱彩芬百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71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一:本案有無必要對涉案三枚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法院觀點: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的宗旨意在具體案件中,保護商標權利人通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凝結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上的巨大商譽,故人民法院需對當事人提出的商標馳名的事實依據作出必要性審查,即馳名商標認定應堅持“按需認定”原則。商標侵權案件中,馳名商標必要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1.當事人是否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2.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被訴侵權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3.是否可以通過其他其它途徑獲得充分救濟。
本案中,方太公司系以注冊于第11類的第970814號、第1918833號、第5298880號商標作為權利基礎提起訴訟,并認為康順公司在與涉案三枚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第8類刀具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涉案三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請求法院認定涉案三枚商標均為馳名商標;從相關公眾對兩種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油煙機、燃氣灶等屬于廚房電器,而刀剪屬于廚房用具,兩者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方太公司請求認定涉案三枚商標均為馳名商標,由于三枚商標中均含有“方太”文字,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11類,如能認定注冊時間 較早的第970814號“圖片”商標為馳名商標,已足以使方太公司獲得充分救濟,無需對另外兩個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因此,本案需要對方太公司第970814號“圖片”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馳名進行審查,劃清雙方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界限。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涉案第970814號“圖片”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應認定該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的2019年已達到馳名程度。
爭議焦點二:方太公司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
法院觀點:
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雖然康順公司自有注冊商標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未嚴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標形態進行使用,而是單獨或突出使用了與涉案商標文字相同的“方太”標識,并在旁邊打上“?”標,改變了其自有商標的特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方太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落入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天貓網店名稱“方太家居旗艦店”亦超出了其自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述被訴侵權行為已構成對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害。彩芬百貨店銷售被訴侵權刀具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方太”既為涉案商標標識,又為方太公司的企業字號,但注冊商標、企業字號所保護的法益并不相同,因此需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因侵害方太公司的企業名稱權而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評價。如前所述,方太公司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其生產的“方太”廚房家電商品已具有龐大的用戶量,在相關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方太”作為方太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廚房家電領域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第970814號商標亦已構成第11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故“方太”可以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康順公司雖然生產廚房刀具,但與方太公司據以知名的油煙機、燃氣灶等商品具有較大的關聯性,且“方太”雖非臆造詞,但經過方太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康順公司和方太公司又同處于浙江省,其理應知曉方太公司在先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并加以合理避讓。而康順公司雖然擁有其自身帶有方太文字的商標,但未規范使用,主觀上有攀附故意,客觀上也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方太公司具有一定關聯關系,已構成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該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康順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彩芬百貨店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康順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方太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