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與“今日油條”案引發的商標侵權思考
-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1-12 16:33:38
- 摘要
此前,今日油條早餐店曾因與“今日頭條”相似的店名、裝修風格、logo圖案以及宣傳標語等引發爭議。風險信息顯示,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侵害商標權糾紛,起訴過該早餐店以及河南今日油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燒烤者食品有限公司。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今日油條早餐店企業狀態由存續變更為注銷。該早餐店成立于2020年6月,為個體工商戶。此前,今日油條早餐店曾因與“今日頭條”相似的店名、裝修風格、logo圖案以及宣傳標語等引發爭議。風險信息顯示,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曾因侵害商標權糾紛,起訴過該早餐店以及河南今日油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燒烤者食品有限公司。
一、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系“今日頭條”商標注冊人,被告河南今日油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日油條公司”)、鄭州市金水區今日油條早餐店(以下簡稱“今日油條早餐店”)、河南燒烤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燒烤者公司”)系“今日油條”商標注冊人、使用人。原告認為三被告在早餐小食品上使用的“今日油條”侵犯了“今日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索賠200萬元。
三被告均為小微企業,其戲仿“今日頭條”商標,將“今日油條”作為企業名稱字號、商標等的行為或許會引起過往路人一笑。但從法律角度看,三被告從商標設計、企業名稱字號、店鋪招牌和食品袋包裝裝潢、菜單樣式等都涉嫌搭靠“今日頭條”商標,該戲仿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
盡管該案尚未發布審判結果,但已經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囿于法律問題較為復雜,筆者以該案為例先從一般商標侵權角度進行分析解讀。本文為一般商標侵權篇。
二、商標侵權判定標準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該條款規定,司法實踐中判斷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一般從如下五個方面認定:
第一,注冊商標在我國是否依法受到保護。《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屆滿前后,商標注冊人可以根據規定辦理續展手續,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這便意味著,如果注冊商標已被注銷,他人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此外,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該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則他人使用該商標的行為無論何時都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因為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自始無效。
第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以商業目的使用該商標。嚴格來講,商標是商標權人選擇將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要素按照某種規律、規則或美感進行組合而形成的一種符號。這種符號不論其本身是否具有明確含義,如果行為人不在經營活動中以商業目的進行使用,則該符號表現出來的價值就不是商標價值,而僅僅是一個普通符號。以微軟公司的馳名商標“Windows”為例,若某公司在某商業活動中為引導參觀者至窗邊進行參觀,因此在廣告牌中使用了“windows”一詞,這一行為是否侵犯了微軟的商標專用權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第三,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本質功能就在于經營者利用該符號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區分開來,讓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商標法》才授予普通商標注冊人以專用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以商標指示性方式在同種類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可能造成混淆的行為。如何判斷兩件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判斷標準如下:
“今日頭條”與“今日油條”案引發的商標侵權思考
第四,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因為判斷商標是否存在侵權并不僅僅只是考量其使用的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音形義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要同時考量兩件商標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相同;(2)商標相同或近似,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似;(3)商標不相同、不近似,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也不相同、不近似。但注冊商標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則主要考察第三項判斷標準所涉及內容,本項判斷標準則處于次要考察的地位。比如,“尼康”系馳名商標,某電動車生產公司生產銷售“尼康”牌電動車,雖二者不屬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但法院最終認為該電動車生產公司使用“尼康”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
第五,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容易造成混淆。適用該項判斷標準判斷被告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區分以下兩種情形:(1)使用的商標相同,且使用商標的商品相同。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該行為構成侵權。(2)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商標使用的商品類似的,則需要進一步考察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在判斷為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下才可以認定為構成侵權。
三、侵權認定分析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筆者將“今日頭條”商標作為普通注冊商標,對“今日油條”是否構成侵權做如下分析:
第一,“今日頭條”商標目前處于有效期內,符合第一個判斷標準。
第二,今日油條公司系在經營活動中以商業目的使用“今日油條”,符合第二個判斷標準。
第三,今日油條公司的“今日油條”商標與字節跳動公司的“今日頭條”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圖案上是近似的。但是如果不做特別提示,把兩個商標放在一起讓普通消費者辨認,幾乎不存在誤認的可能。因此不符合第三個判斷標準。
第四,今日油條公司系在早餐小食品上使用“今日油條”商標,字節跳動公司系在其推薦引擎產品上使用“今日頭條”商標,上述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近似種類,因此不符合第四個標準。
第五,通過第三個判斷標準可知兩件商標幾乎沒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不符合第五個標準。相類似情況還有“中通”與“申通”、“中石油”與“中石化”等,因為消費者能夠準確、清晰的分辨,因此上述商標可以和平共處,而不存在混淆情形。
四、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今日油條等三家公司使用“今日油條”商標的行為并未侵害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暫不論馳名商標研判)。當然,這一結論僅是從一般商標侵權的角度進行分析,今日油條三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進一步論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