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兩家商店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2:46:40
- 摘要
”商標。上述商標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原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獲了一批涉嫌侵犯“茅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貴州茅臺”系列白酒作出辨認,結論為96瓶白酒屬假冒商品。商標執法部門僅根據上述辨認意見,認定當事人溫州榮盛貿易有限公司經銷假冒“貴州茅臺”白酒,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上述商標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原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獲了一批涉嫌侵犯“茅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貴州茅臺”系列白酒作出辨認,結論為96瓶白酒屬假冒商品。商標執法部門僅根據上述辨認意見,認定當事人溫州榮盛貿易有限公司經銷假冒“貴州茅臺”白酒,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凰崗商標是根據類別注冊的,目前我持有白酒、食品和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商標。也就是三個商標,涵蓋三個大類。我希望三個企業分別持有“凰崗”商標,因為一個人很難把凰崗酒類、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商標等三個商標運營好的。比如,生產銷售“凰崗”牌白酒,需要大筆資金投入的。
瀘州老窖指出,2021年9月公司發現聽花酒業未經許可擅自在某搜索引擎的推廣服務中將“國窖”作為關鍵詞為其新品“聽花酒”作商業推廣,該新品定位高端白酒,分為濃香型與醬香型兩種。聽花酒業不正當地借助瀘州老窖商標高知名度及“國窖1573”產品在白酒高端市場的競爭優勢,吸引網絡用戶點擊其廣告以增加瀏覽、交易機會,侵害瀘州老窖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以上3名被告人購進低價白酒灌裝成高檔白酒或委托他人灌裝成高檔白酒,雖未銷售即案發,但其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商標管理秩序,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大連兩家商店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執法人員對兩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共扣押涉嫌商標侵權的飛天茅臺、五糧液等的假冒白酒71瓶,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購銷憑證。經查,當事人均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涉案白酒,且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經權利人鑒定,涉案白酒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白酒71瓶并分別罰款50644元和58794元的決定。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齊芳芳
通過現場檢查發現,兩家煙酒店涉嫌存在銷售假冒“五糧液”、“國窖”等知名酒類,經廠家人員現場鑒定為假冒商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隨后,執法人員現場對涉嫌商標侵權的白酒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近日,江陰工商局臨港新城分局在利港鎮某副食店查獲了356瓶貴州液白酒。該分局工商人員在食品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李某經營的副食店中有2余箱356瓶貴州液白酒,瓶貼上印有酒都、圓形紅藍色商標、QS標志、貴州茅臺鎮天華酒業公司等內容,而紙箱上卻標注貴州茅臺鎮天華酒廠,當時當事人未能向工商人員該酒商的證照及產品檢測報告。經查實,李某經銷的該批共42箱瓶貴州液白酒是從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天華酒廠江陰事處工作人員屈某處購進的,瓶貼上的圓形紅藍色商標與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在同一類商品白酒上的商標相同,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同時瓶貼上標注的貴州茅臺鎮天華酒業公司并不存在,是偽造的廠名。
4人分工合作,趙某負責采買原料,并將灌裝后的假冒白酒通過名酒專賣店和網店等途徑銷售;其余3人負責灌裝、貼商標和防偽標識、打包等工作,每灌裝一瓶酒可獲得20元至50元不等的報酬。
經調查,當事人曾某未取得商標持有人授權,擅自采購白酒、酒瓶、標簽、包材等原材料,生產、銷售侵犯洋河、牛欄山、扳倒井、趵突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低價銷往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達80余萬元。
綜上分析,當事人購進銷售非商標注冊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白酒,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