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標志能否用作商標?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10:01:16
- 摘要
在商標權中,與企業自身名稱存在著實質性差異的標志還能否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對待這樣一個特殊事例,一起來看看“德勤事務所”案件吧。
公司一貫堅持與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作斗爭,嚴厲打擊游戲私服外掛商標侵權軟件著作權侵權釣魚網站不正當競爭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此外,太藍新能源一直積極開展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類型的布局工作,企業創立之初就設立了知識產權部,配備了專業的專利管理系統及專利檢索數據庫。截至2022年8月,公司正在申請的專利數量達20余件,并且除專利申請之外,關于商標版權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也進行了相應布局,已實現各類知識產權類型的全面覆蓋。
需要注意的是,在白云區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完企業注銷之后,還要在稅務部門辦理注銷,企業可以通過登錄電子稅務局進行辦理。如果符合簡易注銷的企業直接向白云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注以免相關的商標與域名被三方搶注。一旦公司想要的商標與域名被三方搶注后,公司得花N多倍的代價方能從三方手中買回。公司的注冊地址公司應當注冊在哪?這也是創業公司在成立公司前需要認真考慮成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_辦理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成都公司注銷: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銷流程并按照該流程執行注銷,則不會有任何不當行為,這可以為公銷登記,就不用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便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商標權中,與企業自身名稱存在著實質性差異的標志還能否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對待這樣一個特殊事例,一起來看看“德勤事務所”案件吧。
與企業自身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標志,能否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針對第6527198號“德勤稅務研究學會”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的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訴爭商標由漢字“德勤稅務研究學會”構成,易被相關公眾認知為組織機構的名稱,且訴爭商標與其申請人瑞士德勤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德勤事務所)的企業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德勤事務所于2008'>2008年1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有關稅務的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圖畫、教學材料(儀器除外)等第16類商品上。2010年4月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針對訴爭商標作出商標駁回通知,認定訴爭商標的標志與申請人德勤事務所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德勤事務所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但其主張未能獲得支持。德勤事務所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德勤事務所的訴訟請求后,德勤事務所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訴爭商標本身并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無論訴爭商標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均不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責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2015年9月6日,原商評委重新審理后作出復審決定,認定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的標志,據此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德勤事務所不服原商評委重新審查后作出的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德勤稅務研究學會不是獨立的法人、事業單位或行業組織,即使相關公眾在看到“德勤稅務研究學會”字樣時會將其理解為商品的來源,但由于德勤稅務研究學會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商品的來源只能是“德勤”,故不存在實質性的來源混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德勤”與德勤事務所的字號相同,兩者所涉及的稅務與會計業務相關,二者并不存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指定商品的內容、性質等產生誤認的實質差異。因此,訴爭商標不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的標志。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原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訴爭商標與申請人德勤事務所的名義存在差異,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德勤稅務研究學會”構成,易被相關公眾認知為組織機構的名稱,且訴爭商標與其申請人德勤事務所的企業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德勤事務所有關德勤稅務研究學會與其具有緊密關聯以及德勤稅務研究學會并非獨立的法律主體的主張,均不構成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的當然理由。綜上,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德勤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惠博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向消費者傳達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商標須明確傳達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不應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中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欺騙性標志被禁止的主要理由是引人誤解、誤認或誤信,使之產生錯誤認識。
從字義上來看,商品來源很難定性為商品的特點,并且與產地具有明顯區別。筆者認為,商標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根源在于此類標志的欺騙性,其在本質上與上述規定中的誤認相一致。
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營業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應判定為具有實質性差異。商標標志含有上述內容時,公眾一般會通過標志中的信息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特點或產地進行判斷,若出現商業標志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況,消費者不僅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亦會對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以及產地等產生誤認,因而具有欺騙性,不可作為商標使用。該案中,訴爭商標“德勤稅務研究學會”表現為一個組織機構的名稱,消費者易將其作為商品的提供者予以識別,而訴爭商標申請人的名義為“德勤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德勤事務所主張二者緊密關聯,但其仍為不同的主體,消費者在看到訴爭商標時,會認為“德勤稅務研究學會”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提供主體,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同時,公眾對研究會與事務所這兩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主體提供的商品特點會作出不同判斷并傾注不同信賴度。該標志因具有欺騙的可能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故訴爭商標不應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
商標查詢后確保申請成功率,準備注冊商標所需資料:商標申請證書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商標申請書在商標局官網提供下載,如下圖:
選擇范圍比較大的商品項目名稱;盡量涵蓋每一大類中的各個類別群;選擇與所經營產品功能相近似的商品項目,或者選擇與所經營的產品項目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著眼未來的發展趨勢,選擇商標子項目;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類別;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的類別。做好商標查詢工作,商標查詢是為了縮小商標注冊的風險。
,總會給消費者心理上帶來不適感,甚至是相互對立的,雖然行業不同,有些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相互之間是存在天然的違和。服務推廣,但在對立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名稱!從而影響商品銷售,不得不承認的是。商標的功能是識別商品和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特點是權利范圍具有確定性,權利范圍不宜太寬,目的在于制止三明相同或者近似標識與注冊商標產生市場混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