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商標侵權?利群股份起訴“利群超市”-名品商標買賣網
- 作者: 商標買賣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2 16:02:11
- 摘要
黃島法院中德生態園知識產權巡回法庭公開庭審,利群股份狀告利群超市案件。
黃島法院中德生態園知識產權巡回法庭公開庭審,利群股份狀告“利群超市”案件。
西海岸新區祥潤福商店多年來一直使用“利群”作為店名。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祥潤福商店利用“利群”商標的知名度進行經營的意圖明顯,也必然導致消費者誤認被告與原告有特定聯系,該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惡意明顯。
利群股份表示,其在1997年就已經取得商標注證號為第1037810號的“利群”文字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2014年原告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商標專用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利群超市表示自己曾在2006年與利群簽署過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書,準許在商業和廣告文件以及建筑物上使用“利群便利某某超市”名稱。
“我先后8000元的保證金和加盟費,到第三年我不想加盟了,就想退回保證金,但找給我們供貨的人,他說不能退,我就把門頭上的利群商標圖形給摳了下來,只留著‘利群’兩個字。”被告在庭上辯稱,他不認為僅僅保留利群這兩個字也算侵權。
利群股份表示,利群超市從2008年起就沒有再交納加盟費,一直到今年,侵權時間長達10年,性質特別惡劣。
法院方表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是近年來很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是特許經營合同因一方提出解除后,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繼續使用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
不要以為有過加盟合同就可以隨意使用商標,加盟需謹慎,使用商標更需要謹慎。商標在我國有專門的法律保護,所以在商標使用過程中需要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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