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象買商標最新動態:注冊商標無效的原因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9:01:13
- 摘要
注冊商標的無效,是指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存在著實質上的瑕疵,而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使其商標權自始即不存在的一種法律制度。
該商標注冊人原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國慶供銷社,后轉讓至云南省江城縣國慶酒廠,申請于1993年7月7日,注冊于1995年1月28日,注冊號726717,經續展有效期至2015年1月27日,目前享有商標專用權。現又續展成功有限期至2025年1月27日。
記者了解到,“青花椒”商標訴訟引起關注后,四川省花椒產業發展促進會與全國花椒行業專家、全國各地花椒協會、律師、商標代理機構召開緊急電話會議,“更多的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個種類,也是屬于公用名稱,這是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注冊商標的無效,是指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存在著實質上的瑕疵,而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使其商標權自始即不存在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無效的原因如下:
(1)注冊商標“標志”是法律規定的“禁用標志”。各國商標法均規定,不得使用禁用標志,是商標獲得注冊的前提條件之一。在實際中由于商標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的失誤,造成了不該注冊的商標取得了注冊,則該商標的注冊應是不合法的,屬于注冊不當的商標。根據有錯必糾的原則,對這些注冊不當的商標應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銷該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10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禁用性標志)、第11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禁用標志)和第12條(立體商標注冊禁用的標志)分別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不能注冊為商標的標志,如果已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自然應依法撤銷,使該注冊行為歸于無效,否則將導致商標主管機關“注冊”行政行為違法的后果。
(2)注冊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商標注冊活動中采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以欺騙手段進行注冊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3)注冊商標侵害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已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進行注冊的。為了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履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我國現行《商標法》根據《巴黎公約》的要求,不僅增加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而且還規定了對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的撤銷。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41條第2款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已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已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違法注冊他人商標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是一種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違法行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制裁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5)注冊商標使用了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根據《商標法》第16條、第4l條第2款規定:已注冊的商標中有商品或服務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或服務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識的地區,誤導公眾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6)注冊商標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現有的在先權包括商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廠商名稱權、原產地名稱權等。上述這些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所以《商標法》規定:已注冊的商標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這里應指出的是,在先權不包括商標在先權,商標在先權是在異議程序和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中解決的。、
(7)注冊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種行為應具備三個要件:(1)已注冊的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2)搶注的商標是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3)搶注的商標本身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上述情形下,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了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的一般原則,即“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也就是說,判斷商品類似是以“綜合判斷+參考區分表”的模式進行的。
第三,從體系定位來看,《商標法》第15條是《商標法》調整不同情形之下搶注他人未買商標'>買商標的重要一環,理解其定位對其適用邊界和對象有著重要指引價值。針對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未買商標'>買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設置了13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第15條第2款、第32條后半段“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買賣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條款予以調整。上述條款分別調整不同情形之下搶注他人未買商標'>買商標的行為,其中,《商標法》13條第2款規定的是對未買賣馳名商標的保護,只要在先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商標申請人有義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規避在先未買賣馳名商標。《商標法》15條第1款和第2款是對特定關系人之間搶注行為的調整,其中第15條第1款對特定關系的要求更嚴格,僅限于代理、代表關系,第15條第2款對特定關系的要求可以是合同關系、業務往來關系或其他特定關系。《商標法》32條后半段針對的對象是“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商標申請人具有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的情節即可適用。可見,《商標法》第15條是《商標法》對未買商標'>買商標保護的重要一環,這意味著,一方面,其適用對象應當是未買商標'>買商標,另一方面,其適用邊界和具體規則的考慮應當結合其他條款進行體系化理解,防止出現適用的交叉和重疊,實現上述條款之間的協調與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