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象買商標最新動態:加拿大的商標使用-將使用放回商標法中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8:41:44
- 摘要
加拿大聯邦政府宣布啟動新的商標戰略,旨在提高加拿大企業對商標的認識,并鼓勵創作者,企業家和創新者更積極地參與商標制度。與許多其他貿易伙伴相比,該策略部分是針對加拿大企業相對較低的商標,專利和其他IP申請。主要重點是在制定業務戰略的早期階段就教育加拿大企業如何解決商標的好處,并積極采取措施在加拿大和國外保護商標。
商標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應具有識別性與顯著性,但是,如果企業在商標名聲大噪后不注重商標管理與保護,導致商標被過于頻繁地用于描述某一類產品,那么,該商標就會失去顯著性,淪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如優盤拉鏈熱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標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典型。近幾年出現的微博雙十一等商標也都有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危險。
次月25日,該案開庭。這也是上海萬翠堂發起的關于“青花椒”商標侵權系列案件在四川最早開庭審理的案件。
加拿大聯邦政府宣布啟動新的商標戰略,旨在提高加拿大企業對商標的認識,并鼓勵創作者,企業家和創新者更積極地參與商標制度。與許多其他貿易伙伴相比,該策略部分是針對加拿大企業相對較低的商標,專利和其他IP申請。主要重點是在制定業務戰略的早期階段就教育加拿大企業如何解決商標的好處,并積極采取措施在加拿大和國外保護商標。
該公告包含一些立法改革提案,其中包括與商標有關的兩個具體問題。首先,政府已承諾新的反對和無效理由,以解決商標搶注問題。第二,政府提出了立法,要求在注冊后三年內使用該商標來強制商標注冊。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體的立法草案來實施這些變更,盡管政府發言人市場框架政策部門總干事馬克·謝恩(MarkSchann)最近在2018年5月國際商標協會上發表的評論中寫道,但具體的實施時間尚不確定。開會,表明政府“致力于積極推進實施工作”。
加拿大的《商標法》已經計劃進行大修,此前2014'>2014年通過了修正案,現在計劃于2019年初(生效或CIF日期)實施修正案。修正案的主要特征是取消了“使用”作為注冊要求。Schann先生在其發表的評論中將這一更改描述為僅刪除了“行政要求”,大概是指申請人在獲得注冊之前必須依靠擬議的使用作為申請基礎來提交加拿大使用的聲明。該評論錯誤地陳述了“使用”對加拿大商標法的影響。取消將其用作注冊要求是對加拿大商標的根本改變法。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使用是商標權的基礎,并且已成為一百多年注冊的必要先決條件。使用已不是加拿大的行政要求,而是加拿大商標權的基石。
宣布解決商標搶注和執行的計劃是對商標所有人,從業者和學者在引入2014'>2014年修訂案后立即發現的兩個問題的回應。首先,取消將“使用”作為注冊要求被視為阻止了該系統的運作,該系統直到那時才有效地控制了對商標權的過度要求。實際上,機會主義者很快就加拿大的45類申請提交了數百份申請,其中包含商品和服務頁面,申請人大概希望這些修正案生效后將進行注冊。如果不加檢查,這種做法將提出長期問題,以進行風險分析和清除,起訴和未來執行。
顯然,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這種濫用,歡迎立法制止這種濫用。《國家商標戰略》為反對與廢除的新依據提供了希望,但目前尚無其他細節。目前,對手有一個初步的舉證責任來證明事實以支持任何反對理由。同樣,在廢除訴訟中,要求廢除的一方有責任證明其案件。盡管僅提交45級(或類似)申請的行為就可能表明存在惡意,但尚不清楚尋求刪除的對手或一方將如何證明甚至證明這一點。同樣,政府提出的概念將責任由第三方而非注冊商來承擔,以采取措施來防止可能的濫用。例如,政府可能考慮過允許審查員提出質疑,并在懷疑有濫用行為時要求提供真實意圖的證據-但政府似乎傾向于將這種負擔轉移給其他人。證明惡意會變得多么容易,還有待觀察–如果困難,并且成本和時間投入很大,這個新概念不太可能有助于解決明顯的濫用行為。
第二項公告,即確認“在注冊的前三年內”必須強制執行注冊才能使用,必須解決因取消將使用作為注冊要求而引起的明顯實施問題。在2014'>2014年提出擬議的修正案后,商標專家立即注意到,注冊的所有利益,包括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商標的專有權(根據第19條),都將賦予未注冊的注冊人他們在加拿大或其他任何地方的商標。加拿大法院是否準備準予未使用注冊的所有人的禁令,損害賠償和費用,特別是考慮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指示,即使用是商標的基礎權利?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有所不同。實際上,具有悠久的不使用注冊傳統的國家/地區的法院實際上向沒有使用證明的注冊人授予了禁制令。另一方面,在美國這樣的國家中,“使用”對商標權的重要性與加拿大一樣重要,因此,法理學證實,不使用就不可能成功執行。
宣布擬議的一項要求在執行注冊時顯示使用的要求,但僅在注冊的前三年內,解決了一個明確的時限,該時限因《商標法》修正案而存在不確定性和可能的??濫用可能性。在注冊商標之前,加拿大已確立的假冒??法律要求在執行未注冊商標之前必須先在其他地方使用或因使用其他商標而引起聲譽。在任何注冊的三周年紀念日之后,都可以使用簡要的不使用程序(第45條),這通常不建議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在加拿大使用的侵權訴訟中依賴注冊。如果沒有擬議的修正案,則存在從商標注冊到第三周年的這段時間,沒有加拿大(或任何)用途的霸凌注冊人可能會訴諸侵權,這要依靠《商標法》中明確的專有權聲明。,并且無需使用自己的商標即可獲得禁制令。令人欣慰的是,所承諾的立法重申,使用始終是注冊之前和之后執行的關鍵。
政府宣布重新開放《商標法》以解決這兩個具體問題,也可能標志著有機會進行其他變化–從授予已發布的官方商標和大學商標所有人不必要的廣泛權利,到保護加拿大商標的標志和符號,本土居民。
政府就其商標戰略進行了廣泛咨詢,而這種基礎廣泛的磋商反映了實施2014'>2014年修正案的方法-政府在涉及新程序和要求的實際問題上與商標所有者和專業人員進行了可喜的合作。希望這種合作精神將繼續下去,并希望政府對解決支持強大而實用的商標權制度的其他改進持開放態度。
1.商標與公司的作用不同,商標是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特征的標志,而公司是經營主體。一個公司名下可以注冊很多不同名稱的商標,用以打造不同特征、不同定位的品牌,更好地開發市場資源,更多的占領市場份額。
二、商標轉讓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