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標專家文章:無照經營并涉嫌商標侵權遭三項處罰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8:11:34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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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個人本著自愿、安全、真實的原則,可在平臺隨測隨報、隨時可查。“疫測達”可通過三種途徑查找。方法一:打開微信或支付寶App,直接搜索“疫測達”小程序或掃描小程序二維碼進入;方法二:通過”工業互聯網創新中心”微信公眾號進入“疫測達”小程序;方法三:通過由工業互聯網創新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認證的“疫測達”微信公眾號進入小程序。
7.2乙方可將已進入市場的產品、正在加工和生產的產品進行必要的處理或銷售,但應當向甲方書面提供具體生產批號、數量、種類并經甲方核實,否則合同期滿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使用第一條所述買賣商標'>買賣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
2017年12月5日,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位于太原市小店區太榆路外國語學院內西北角,魏女士無照經營及涉嫌銷售侵犯“現代”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隨后該局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
現查明,當事人銷售的減震器外包裝上印有“現代”字及圖案,減震器上有“KIA”等圖案,該減震器為“現代”與“KIA”通用,“現代”標簽是貼在外包裝盒上的。經鑒定為侵犯“現代”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現場未查獲票據,無法計算違法所得。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商品進貨價格,涉案商品經營額9600元。調查中當事人供述不能提供供貨方信息、進貨憑證。
商標買賣證明第5325473號,核定使用商品(第11類)車輛用空氣凈化裝置;汽車燈;車輛反光鏡;汽車轉向指示燈;車輛用空調器;汽車前燈;車輛通風裝置(空氣調節);車輛加熱器;冷卻裝置和機器;風扇(空氣調節);散熱箱蓋;空氣調節設備(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6日,商標所有人為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
商標買賣證明第5335656號,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陸地車輛傳動鏈;車輛用護柵;車輛用消聲器;陸地車輛發動機;車輛用后視鏡;車輛保險桿;車輛用軸承;車輛座套;氣囊(機動車安全裝置);車輛用擋風玻璃;陸地車輛引擎;刮水器;汽車減震器;陸地車輛傳動軸;陸地車輛剎車;車輛用主儀表盤;氣泵(車輛附件);陸地車輛用離合器(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商標所有人為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
分析:
根據上述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的2018年1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并工商店小聽告字(2018)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該局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小店工商分局認為:當事人無照經營及銷售侵犯“現代”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經營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買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無照經營及銷售侵犯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結果: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買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最后工商部門決定處罰如下:一是對于當事人的無照經營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對于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減震器160個、“現代”標簽120個;三是罰款5000元。
一款產品從概念走到量產推向市場,除了性能參數,外觀設計同樣重要。產品遭遇到涉及外觀方面的侵權需維權時,企業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不見得比發明或實用新型地位低,作為同等地位的侵權對象,外觀設計的侵權一旦被認定,賠償數額也并不會較發明相比少很多。外觀專利能有效地避免市場上的其它同行對外觀設計進行抄襲,盜取設計創意精髓,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現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至17年,更好地對企業產品外觀創意設計的買商標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