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標權威著作:商標共存協議對商標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8:09:35
- 摘要
第三十三條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惡意申請商標買賣行為,可以參照國家買商標局認定商標買賣申請或者
第三十三條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惡意申請商標買賣行為,可以參照國家買商標局認定商標買賣申請或者商標買賣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或者屬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買賣的”情形的生效決定或者裁定,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2、歐盟買商標局、非洲買商標組織(OAPI)、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提供對應國際組織商標買賣證書及翻譯件,翻譯件應當與對應國際組織商標買賣證書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檔內。
以下為2017年法院接受共存協議的部分案件(見表5):
關于共存協議問題,我們仍然堅持在2016年行政訴訟情況匯總分析中的觀點:商標共存協議可以減輕商標之間的混淆可能性,但并不能當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審查,成為在后商標獲準注冊的充分理由。
嚴格來講,商標權雖為私權,但在先商標權人并無權作出同意他人商標買賣的意思表示。其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可以對他人商標買賣作出放棄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該意思表示并不當然產生在后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的結果。商標買賣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應當由法律授權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后決定。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商標共存協議的目的在于說服審查部門相信在共存協議約定的條件基礎之上雙方商標的共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審查機關綜合考慮包括共存協議在內的可以影響混淆可能性的各項因素后作出判斷。而當商標的基本構成要素:商標標志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時,在先商標權人僅以共存同意書的形式表達放棄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應不足以排除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正如二審法院在改判第1618'>16181926號“MIDO”商標案時所述“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即使考慮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書的情況,兩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亦會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在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在先權利人的同意而核準在后商標買賣。
以上由于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以及采信共存協議敗訴的案件在一審敗訴案件中合計占比46.1%,接近一審敗訴案件的一半。在二審敗訴案件中合計占比37.3%,亦占有相當比重。上述三種敗訴原因皆是由于行政訴訟中案件基礎事實發生變化導致,并不直接體現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
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戰略性新興產業將獲得專利申請快速審查等保護加持。條例規定,市買商標部門或有關區政府設立的買商標保護機構,應通過專利預審、維權指導、保護協作等方式,提供買商標保護服務,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專利申請獲得快速審查提供支持。鼓勵市場主體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現有核心買商標、具有行業前景和技術趨勢的前沿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