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標權威著述:商標的起源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7:42:15
- 摘要
作為標示商品來源的標志,商標隨著商品的生產和交換而產生和發展。
1.商標本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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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標示商品來源的標志,商標隨著商品的生產和交換而產生和發展。社會分工的出現使得商品交換成為人們生活中的日常事務,為了招徠顧客并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分清責任,人們就在自己的商品上標上圖案、姓名或產地等記號。
在歐洲,商標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在自己所有的牲畜上打的烙印,目的是便于物物交換時,同別人的牲畜有所區別。古代曾有把陶工的姓名標示在陶器上的強制性要求,這是作為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這種標記發現于出土的公元前3000多年的埃及古墓。古埃及的工匠把自己的名字或產品的產地刻在他們制造和出售的工具和陶器上,以表明他們是該產品的制造者。
在中國,東周時期已經有區別相同產品的不同來源及其質量的標志,與后來的商標比較接近。如“干將”、“莫邪”寶劍,河南汝陽的“杜康”;東漢時期的鐵器上鑄有隸書“川”字;南北朝后期的北周文物中,就有以陶器工匠“郭彥”署名的“土定”。真正意義上的商標,是宋朝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于“功夫針”上的“白兔”標記,它是我國發現的使用較早、圖案設計較完整的商標。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許多生產者生產或經營同種商品,由于各自的產品質量存在差異,產品的生產者為了推銷自己的商品,便使用商業標志,樹立其商業信譽。17、18世紀,商標使用范圍更廣,商標的形式也日益完備,商標使用的行業規范開始萌芽,但還沒有產生獨立的商標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十象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受讓人章戮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受讓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轉讓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目前我國行政調解的主體主要有基層人民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商標糾紛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散見于法律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和商標法中分別規定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此外,國家商標局于2020年發布《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對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程序作出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