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了無數人商標秘密:當商標遇上宗教元素,都構成不良影響嗎?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24-01-13 07:24:08
- 摘要
改變了無數人商標秘密:當商標遇上宗教元素,都構成不良影響嗎?
提升商標買賣公共服務水平。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加快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對商標買賣服務業的指導和規范。進一步完善省商標買賣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河北省商標買賣數據統計分析系統建設,加強商標買賣信息供給。持續開展“商標買賣信息進企業促創新”活動,全年對接企業不少于2000家。發揮技術創新與支持中心(TISC)作用,加強企業商標買賣信息利用,推動企業創新發展。持續推進中小學商標買賣教育試點示范和大學生工業設計創新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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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商標遇上宗教元素
在2018年時,好幾個商標遇上宗教元素都被商評委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為由予以駁回,這是神馬情況?先通過評審文書來一探究竟。
【理由】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開心禪”構成,其中“禪”字除在“禪讓”一詞中讀作“shàn”外,一般均讀作“chán”,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的事物,與“開心”文字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義發生實質改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理由】我委認為,申請商標“黃財神”為純漢字商標,在藏傳佛教中有特定含義,將其指定使用在體育教育等服務上,易產生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理由】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悟能”組成,該文字常在佛教用語中出現,作為商標使用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理由】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系純文字商標,“善友為依”為佛教用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傷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理由】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唐廊樸禪”組成,其中“禪”字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請人將該文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第43類酒吧服務、餐廳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從而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鑒于該條款屬于禁用條款,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近年申請人用佛教元素申請商標的似乎格外多,主要是因為佛教在我國歷史悠久、源遠流長,以至于很多佛教用語可謂是家喻戶曉、婦孺皆知,比如:
佛曰:不可說。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大悲無淚,大悟無言,大笑無聲。
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佛教經典浩瀚,除了上述經典語錄,還有很多佛門用語:方丈、參禪、比丘、祖師、阿修羅、金剛、羅漢、伽藍、婆娑、福田、輪回、木魚、阿彌陀佛、盂蘭盆會等等。
其實,商標注冊申請人除了在佛教元素中“吸取精華”,也不遺余力地在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元素中“尋找靈感”。
道教元素商標
道教是中國本土宗教,創始人老子的諸多古訓至今仍然閃耀著哲理的光輝,被很多人奉為修身、治世的箴言,如: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
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
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但是,在“見縫插針”的商標申請中,老子的形象都未能幸免!
2012年1月,張某申請注冊老子頭像的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的商品上,于2013'>2013年注冊成功。
“泰山大帝”商標涉及道教因素,其中第1、2、4、7號商標處于被撤銷或無效宣告狀態。
城隍產生于古代祭祀而經道教演衍的地方守護神,經檢索發現涉及“城隍”的商標多達242個。
基督教元素商標
“至善至正”源于基督教《圣經》。
申請商標中“Jude”的常用含義為“猶大書”,而“猶大”、“猶大書”的含義均與基督教相關聯。
申請商標所含文字“Godfather”,中文可譯為“教父”,“教父”在基督教中指公元2-12世紀在制定或闡述教義方面有權威的神學家。
伊斯蘭教元素商標
“大凈”為伊斯蘭教凈禮之一,指在特定的情況下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把純潔的水傾注遍及全身。
可見,商標與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均會碰撞出火花。商評委大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為由對涉及宗教元素的商標予以駁回,那么法院對此類商標的態度又是如何?
二、14個典型案例看法院對宗教元素商標的態度
接下來,通過案例來看看各級法院對宗教元素商標的態度。
(一)法院認為構成“不良影響”
通過案例檢索,下表10個案例中的商標涉及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元素,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商標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雖然具體說理不同,但均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認為訴爭商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
(二)法院認為不構成“不良影響”
筆者檢索到的4個案例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均認為,訴爭商標涉及宗教元素的詞匯本身并未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也未對我國政治、經濟、宗教、文化等產生不良影響,故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可見,當商標遇上宗教元素,法院并沒有采取“一竿子全部打死”或者說“團滅”的態度。
(三)如何判斷將宗教元素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對于將宗教元素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這一問題,有學者提出如下法律適用思路:如果該宗教元素在宗教層面確有所指,應認定具有不良影響;如果該宗教元素在宗教層面無所指,不能直接認定其沒有不良影響,還得考慮其是否可能對相關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這種可能性,則認定具有不良影響,反之應認定沒有不良影響。[1]
筆者認為,宗教元素在宗教層面是否確有所指并不是判斷的關鍵。通過梳理法院的判決說理部分,可總結出如下判斷思路:
首先,要判斷訴爭商標名稱是否包括宗教用語、神靈形象、活動場所等宗教元素,是否具有宗教含義,比如“泰山大帝”案中需考證其是否對應的是道教神靈;
其次,判斷宗教元素是“直接來源”還是“間接來源”。對于“直接來源”的宗教元素,如少林、羅漢、法門寺、老子頭像、大凈等,可直接判斷:非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將包含這些宗教元素的商標用于生產經營會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
最后,對于“間接來源”的宗教元素,比如訴爭商標僅僅含一個“廟”字,或者如“VEDA”、“SANGREAL”等并非為中國公眾常見并掌握的英文單詞,需要考慮申請主體身份,訴爭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以及結合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宗教聯想、是否會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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