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商標的要素商標秘密:域名與商標的法律沖突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6:35:56
- 摘要
想要全方面了解域名與商標之間產生法律沖突的原因和其發生的因素,第一步就是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商標就像人的代碼,用于區分同類物品中的不同商品。
我們以“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訴訟”(以下簡稱“喬丹案”)為例進行分析。在本案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未與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有任何商業合作關系,喬丹公司持有多個包含“喬丹”“QIAODAN”等字樣的商標。再審申請人喬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喬丹及圖”等注冊商標,其主要理由是:申請人是世界知名的美國籃球運動體育明星,在我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看到與“喬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識,就會將其與申請人關聯在一起。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再審人民法院認為: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
縱觀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歷程來看,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平衡一直影響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變遷。商標法頒布之初人們對于商標是一項無形財產權的意識并不強,市場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對其市場需求不大,另外對于注冊商標專用的保護力度也不大,導致注冊商標轉讓的市場供需關系并不明顯。隨著近年來人們商標意識的增強,保護標準的提升和市場上對于注冊商標的需求增大,原本在注冊商標轉讓制度中所存在效率和公平之間的沖突問題凸顯。就注冊商標轉讓制度來說,雖然商標法目前已經進行了4次修法,但實際上只有兩次涉及注冊商標轉讓制度,即2001年和2013'>2013年。對于注冊商標轉讓限制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其一,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其二,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上述修改并未涉及商標法公共領域保留的內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只要符合限制性條件,即便其對于注冊商標沒有經過使用,仍然可以自由的轉讓其注冊商標并且獲得高額的經濟利益,這樣的規定依舊秉承的是商標法早期立法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2020年最新的修法過程中,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搶注和囤積行為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社會公眾要獲得與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必須承擔該搶注商標高額轉讓費用,這種情況已經明顯與商標法初衷相違背。注冊商標轉讓制度并未對此作出相應的回應,這就導致了注冊商標轉讓制度中公平和效率發生了傾斜,即便注冊商標轉讓具有明顯的私權屬性,但還是有必要通過增加轉讓的條件來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轉讓行為,重新平衡該領域內的效率和公平。
想要全方面了解域名與商標之間產生法律沖突的原因和其發生的因素,第一步就是分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商標就像人的代碼,用于區分同類物品中的不同商品。每個產品每個類型每個用處層次不窮,同樣的東西我們怎么去區分他們的不同呢,商標這時候就體現了它的作用,就像人的“姓名”一樣具有不可替代且唯一的顯著性,從而發揮人類在萬千種類中迅速識別商品的功能。在這一基礎上商標還代表著這個商品的出生地始發地,讓消費者更加清楚明白自己購買的這個產品具不具有最真實的可靠性,比如,我們去購買一套房產,戶型、小區、綠化、格局,這些都是小方面的顧慮,第一個帶給大家的就是這個開發商的名號,也就是所謂的商標,值不值得讓人信賴,使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能夠二者皆可保證商品質量和廣告宣傳擁有無比的真實性。
而他們的沖突就在于商標具有獨特的地域性,由于域名是看不見也摸不到的虛擬東西,這也就使得用戶的身份標識變成了隱身的人,形成了網絡,沒有國界之分,從而可以在全球所有地方內統一存在,不受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約束,還有一個就是排他性的不同:商標的注冊和保護是按商品來區分的,這就意味著法律允許兩個不認識或者認識的人使用同一個商標。但該商標在一定的市場中有著微妙的區分足以讓消費者識別。而域名則更像是電話號碼,不可能出現兩個完全相同的雙胞胎,由此可見,域名的排他性相對于商標而言是絕對的且不可重復的存在。
在商標行政公告的具體內容中,還有一段“兵船”牌面粉商標的使用補充說明:“兵船”牌商標分為綠、紅、藍、黑四種顏色。綠色使用于頂上(最好的)面粉,其余等級依次為紅、藍、黑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