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中有哪些特有的內容?-十象商標買賣網
- 作者: 商標買賣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2 15:38:25
- 摘要
世界版權公約,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修訂后的世界版權公約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參加國有84個。《世界版權公約》對國民待遇原則、版權獨立性原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等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基本相同,該公約特有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世界版權公約,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修訂后的世界版權公約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參加國有84個。《世界版權公約》對國民待遇原則、版權獨立性原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等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基本相同,該公約特有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1)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依《世界版權公約》第3條第1款的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只要具備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約成員國自動受到保護,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記買賣注冊之類的手續。公約所說的具備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權頁上必須標有三項內客:其一是版權標記(文字作品用“C”,錄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權所有人的姓名。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伯爾尼公約》與《泛美版權公約》妥協的產物。
(2)版權的保護期。該公約只規定了對作者經濟權利保護的基本內容,沒有提到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問題,因而版權的保護期只涉及經濟權利。依公約規定,版權的保護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發表后25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不得少于l0年。
(3)無追溯力原則。該公約第7條規定:“本公約不適用于當公約對某成員國生效時,已永久進入該國公有領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權利。”這一條與《伯爾尼公約》第18條第1款正相反。對于一部作品是否受保護,《世界版權公約》不是看作品在來源國的狀態,而是看它在受保護國的狀態。
(4)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世界版權公約》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為了在《伯爾尼公約》和《泛美版權公約》之間達成某種程度的平衡和協調。兩個公約在許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間也有顯著的差異。《世界版權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該公約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權,而沒有實行自動保護原則;第二,版權保護期比較短。為了處理好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世界版權公約》第l7條規定,本公約不影響已經參加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的成員國資格,已經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可以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爾尼公約》,否則,其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內將不受《世界版權公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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