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以注冊商標或專利使用權出資?...-十象商標網
- 作者: 買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3 03:37:37
- 摘要
股東能否以注冊商標或專利使用權出資?...-十象商標網
三是“兩個取消”。印花稅法直接取消了原《暫行條例》第三條和第十三條規定,這意味著以后納稅人計算印花稅不用再考慮尾數的四舍五入問題,直接按照實際計算稅額納稅;對印花稅相關違法行為取消輕稅重罰的規定,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荷文化”催生了“荷產業”。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荷藕作為蔬菜、保健食品越來越受到人們青睞。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荷產業發展,不斷提高荷藕栽培技術和品質,推動荷藕生產由粗放型向技術型發展,由一味追求產量向追求品質發展,產品由單一型向多樣型轉變,荷藕采收由短期向長期轉變,蓮藕深加工產業鏈不斷延伸。
股東能否以專利使用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商業秘密使用權等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公司?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和評估,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和評估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以專利權、注冊商標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當辦理產權注冊(登記)手續。筆者認為,上述法律所稱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應當是指所有權或者專有權本身,不包括許可使用權。深圳市人民政府1998年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作權,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產生的相關權利,不包括依照外國法律產生的權利,也不包括使用許可證。2005'>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將股東出資方式修改擴展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但法律、行政法規除外。2005'>2005年底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現行《公司法》于2013年修訂,未修《公司法》第八條的出資方式。2014年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刪除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其他財產投資專項規定,進一步放寬了對投資方式的限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決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或者結論性意見。在201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支持上海轉型發展的18項意見中,明確提出支持上海探索專利使用權等知識產權投資。雖然沒有明確的結論意見,但積極探索擴大公司注冊中非貨幣性財產的投資范圍,讓更多的財產投資于公司的運營是發展趨勢,直到允許或禁止投資專利使用權和注冊商標使用權。從法律上講,專利許可使用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商業秘密許可使用權、約定期限內許可行使作品的復制權是一種可以用貨幣估價的非貨幣性財產。除涉及秘密、國防等利益外,現行法律不禁止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商業秘密權或者作權人在約定期限內允許被許可人再許可或者注冊給第三方。實際上,注冊商標的再許可時有發生,商標局的注冊商標許可證備案表中甚至列出了是否再許可一欄。也就是說,只要知識產權人愿意在約定的期限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權益,就可以成為符合現行《公司法》股東出資財產規定的非貨幣性財產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注冊。當然,從知識產權實踐和商業實踐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的許可一般是基于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常見的特殊條款限制被許可人的再許可。另一方面,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權、注冊商標許可權、商業秘密許可權、復制權等知識產權許可權,作為公司的投資財產,當公司破產清算時,如果上述知識產權許可權仍在約定期限內,許可權(剩余許可期限內)將包括在公司破產財產中,導致知識產權人在剩余許可期限內對被許可用戶的選擇和控制。甚至可能導致知識產權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上述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招標獲得上述知識產權、商標、作品等知識產權的剩余許可期限內。此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如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商業秘密許可使用權、許可行使作品的復制權,作為交付給公司的出資財產,本質上相當于賦予公司再許可權。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人如何控制公司再許可,如何防止惡意第三方在破產清算期間獲得知識產權剩余許可,是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一個重大風險點。簡而言之,以知識產權許可權益作為公司的出資財產,取決于權利人的意愿。但是,如何規范相關投資行為和投資后的財產處置,需要立法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需要明確案件的相關邊界。
今后,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與中國(煙臺)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立起長期聯絡機制,并挖掘一批知識產權意識較強的企業,將其列為知識產權工作重點服務對象,和保護中心商標專家一起進行“點對點”幫扶,有針對性的對企業做好指導服務,解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知識產權申辦、被侵權等問題;指導企業正確使用商標,保護好自己的專有權不受侵害,營造企業重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增強市場競爭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商標鑒定工作對全面加強商標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區商標鑒定工作開展情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重視支持,納入當地商標保護工作整體部署,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有效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