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XXCKORS&被判侵權卻無需賠償-十象商標侵權網
- 作者: 十象知產 發布時間:2024-01-12 15:01:19
- 摘要
商標XXCKORS&被判侵權卻無需賠償-十象商標侵權網
商標長得像侵權嗎?是否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案涉買賣使用商標專用權但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來被告使用標識的行為是在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合理使用。
案情訴稱買賣使用商標被侵權要求賠償15萬元
2021年1月23日原告某步有限公司委托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貴州省德臥鎮某商鋪中向支付寶賬號“義龍新區某鞋業”付款59元購買童鞋一雙吊牌上印有“XXCKORS”標有“晉江市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工業區二期××大廈”等。
原告公司稱該公司為在先買賣使用商標“XXC”(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的商標權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涵蓋了鞋、服裝等商品。該公司主張義龍新區某鞋業(以下簡稱“被告一”)系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系侵權產品的生產者侵犯了原告買賣使用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判決被宣告無效專用權不存在相似商標構成侵權
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XXCKORS”此前獲準買賣使用但在2021年4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評判的已生效宣告“XXCKORS”商標無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該商標專用權視為自此即不存在。
由此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XXCKORS”標識的行為與原告公司系列買賣使用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在字母組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商標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容易造成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一”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原告主張“被告二”系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關于損害賠償問題法院認定“被告一”銷售的案涉商品系在“XXCKORS”商標獲準買賣使用后至被宣告無效前的有效期內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內規范使用并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報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舉證其聲譽、商譽受到影響結合前述爭議焦點的分析法院不予支持。
晉江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原告案涉買賣使用商標專用權賠償原告維權合理費用3000元。原告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