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藝術鑒賞而應用已公開的藝人劇圖人民法院不侵犯肖像權-十象商標侵權網
- 作者: 十象知產 發布時間:2024-01-12 14:54:30
- 摘要
為藝術鑒賞而應用已公開的藝人劇圖人民法院不侵犯肖像權-十象商標侵權網
6月16日信息據北京市智慧法院公眾號消息前不久北京市智慧法院結案了陳某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上訴人陳某某系藝人和女模特曾參演過很多影視劇。被上訴人某文化傳播公司系涉案人員微信公眾號的驗證行為主體。
上訴人陳某某訴稱其發覺被上訴人在涉案人員微信公眾平臺上公布的文章內容使用了上訴人在某影視劇中的肖像照片2張文章閱讀量243該文章內容結尾附帶涉案人員微信公眾平臺二維碼。上訴人覺得被上訴人擅自使用上訴人人像旨在吸引讀者為其引流方法并產生經濟利益具備顯著的商業性質損害了原告方的侵犯肖像權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被上訴人道歉并賠付財產損失20萬余元及有效支出3000元。
被上訴人某文化傳播公司辯稱涉案人員文章中應用的4張圖片均為影視作品截屏非上訴人個人生活照劇圖著作權應歸影視作品出品公司全部上訴人沒有權利認為影視作品截屏侵權行為。被告人將涉案人員影視作品截屏用以故事情節和有關藝人的評價歸屬于專利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圍。影視作品自身就向廣大群眾開放每一個中國公民都是有評價的支配權電影影評文章內容不但不容易危害被告方權益反而是對電視劇的適用。涉案人員文章內容并無商業行為沒有廣告、總流量盈利閱讀量少分享、關注點贊均為0請人民法院依規駁回申訴上訴人的所有訴請。
人民法院經審核覺得此案中上訴人在涉案人員影視劇中參演相對應人物角色廣大群眾可以將人物角色品牌形象與上訴人自己的真正相貌特征聯絡在一起因而上訴人對涉案人員影視作品截屏中的人物角色品牌形象具有侵犯肖像權有權利提到此案起訴。
被告人的情形是不是組成侵犯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必須從下列兩方面進行分析。最先涉案人員文章是不是僅限于該影視劇范圍內。涉案人員文章內容從三層面進行對題型明確提出的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從題型到具體內容均緊緊圍繞影視劇中相對應人物角色深入探討未涉及到藝人本人的其他狀況。次之涉案人員文章引用的人像總數是不是適度。涉案人員文章內容一共應用4張人像在其中包括2張上訴人人像均為影視劇中的截屏每一張人像下標明有人物角色及相對應藝人的名字。人民法院覺得創作者為了更好地表明文章內容明確提出的難題應用不一樣版本號影視劇中的該人物角色歸屬于正常的引入并沒有超出必需程度。除此之外涉案人員文章中都沒有廣告鏈接或商品推廣信息。
綜上被上訴人以藝術鑒賞和評價為目地在必需范圍之內應用上訴人早已公開的影視劇人像歸屬于合理使用未侵害上訴人的侵犯肖像權。故對上訴人的訴請人民法院不予以適用。
最后法院判決書退回上訴人所有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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