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標上標有“兒童”就一定安全嗎?
- 作者: 十象知產買商標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3 01:10:00
- 摘要
因認為“飛天不老酒”與“飛天茅臺酒”包裝相似,侵犯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茅臺酒公司”)將監制、生產“飛天不老
飛天茅臺訴飛天不老酒商標侵權!貴州茅臺公司終審獲賠100萬來源十象買商標資訊|
因認為“飛天不老酒”與“飛天茅臺酒”包裝相似,侵犯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茅臺酒公司”)將監制、生產“飛天不老酒”的公司——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天不老酒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全順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順酒業公司”)及網售平臺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等共計310萬余元。
3月29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了該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二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買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最終維持一審判決,二被告公司須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飛天不老酒公司稱商標系對企業字號的合理使用
2017年3月,貴州茅臺酒公司發現某電商平臺上銷售了一款“飛天不老酒”。
經對比,貴州茅臺酒公司認為該產品使用的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與貴州茅臺酒公司擁有的“飛天”圖案、文字商標近似,極易導致與貴州茅臺酒公司的主打產品——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造成混淆。
飛天牌“貴州茅臺酒”是貴州茅臺酒公司推出的一款醬香型白酒,公司先后經核準買賣獲得了飛天圖案和文字的商標。
貴州茅臺酒公司在一審時稱,“飛天牌”系列茅臺酒在1994年酒獲得了第五屆亞太國際貿易博覽會金獎,知名度高。
飛天不老酒公司監制、全順酒業公司生產的“飛天不老酒”產品月銷量超500件,侵犯了貴州茅臺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據此,貴州茅臺酒公司向二被告公司索賠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飛天不老酒公司一審辯稱,其對于“飛天不老”商標的使用早于貴州茅臺酒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標,且飛天不老酒公司的企業字號為“飛天不老”,其在商品上使用“飛天不老酒”是對企業字號及買商標的合理使用。
被訴侵權產品使用“飛天不老酒”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飛天不老酒”是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貴州茅臺酒公司上述商標與其公司商標并存多年。
經過多年市場區分,雙方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因此沒有混淆的可能。
全順酒業公司同意飛天不老酒公司的答辯意見,請求駁回貴州茅臺酒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產品圖案構成近似,侵害茅臺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一審法院認為,未經商標買賣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買商標近似的商標,屬侵犯買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公司適用于酒類產品上的圖案和貴州茅臺酒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構成近似。
二被告公司辯稱構成商標的圖案——飛天圖來自于公眾領域,但貴州茅臺酒公司將飛天圖作為商標圖案主要部分獲得買賣,并投入使用的事實,足以使其起到區分提供同種商品的不同提供者的作用。
二被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飛天圖和“飛天不老”字樣的行為,侵害了貴州茅臺公司享有的買商標專用權。
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商品的價格和生銷售數量,判決二被告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州茅臺酒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00萬元。
二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著涉案侵權產品使用的商標是否超越了買商標許可使用權限一審賠償數額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焦點問題展開辯論。
經審理,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