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商標案塵埃落定安徽采蝶軒將使用“巴莉甜甜”商標
- 作者: 十象知產買商標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3 00:58:25
- 摘要
016年12月13日,工商總局商標局對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作出不予買商標決定。這是貴州茅臺集團第九次申請買賣“國酒茅臺
知道“國酒茅臺”商標局為啥不予核準該商標買賣嗎?來源十象買商標資訊|年12月13日,工商總局商標局對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作出不予買商標決定。
這是貴州茅臺集團第九次申請買賣“國酒茅臺”商標失敗。
商標局認為,申請買賣的“國酒茅臺及圖”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貴州茅臺集團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該商標的申請買賣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故不予買賣。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是否一律不能獲準買賣?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以及商標審查實踐,并非所有含有國名的標志均不得買賣為商標,還是存在一些可以買賣的例外。
根據工商總局2010'>2010年7月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1)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2)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3)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4)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2)根據《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對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1)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2)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
(3)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實踐中,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從嚴審查,慎之又慎,要求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