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臺灣鞋企狀告dids商標侵權,已打了34年官司,如今戰火重燃
- 作者: 十象知產買商標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3 00:22:43
- 摘要
新浪微博的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就weibo及圖商標買賣事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有域名沒商標!“weibo”商標最終還是不屬于新浪微博來源十象買商標資訊|
新浪微博的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就weibo及圖商標買賣事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微夢創科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至此,微夢創科公司在第35類、第38類上買賣weibo及圖商標的申請被徹底駁回(相關判決書(2016)京行終1975號、(2016)京行終1971號)。2009年起,微博這一新的網絡社交形式逐漸在國內流行,其通過關注機制分享簡短實時信息,傳播信息實時、迅捷,成為發布新聞、分享訊息的重要渠道。新浪、搜狐、騰訊等門戶網站均開設了微博。2010年12月31日,微夢創科公司向商標局申請在第35類廣告、廣告宣傳、數據通訊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及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電子公告牌服務(通訊服務)等類別上申請買賣weibo及圖商標。
申請買賣的商標
深圳市商標協會于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2013年3月19日,商標局根據2001年《商標法》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買賣。深圳市商標協會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主要理由為第一,weibo及圖與微博構成對應關系,而微博已經成為一種網絡信息交流的通用名稱,因為,擬買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第二,微博/weibo是通用名稱,若只核準微夢創科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會對微博類產品帶來不良影響。2015年7月30日,商評委根據2013年《商標法》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買賣。
微夢創科公司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包含與WIFI符號相近的圖形,社會公眾一般會認為weibo即指微博,weibo與微博具有對應關系。由于微博本身具有在線廣告、發布新聞等功能,被異議商標申請在第35類、第38類上買賣,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特點,不具有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微夢創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微夢創科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被異議商標整體上是微夢創科公司獨家使用的商標標志,雖騰訊、搜狐、網易163等幾家門戶網站曾使用微博中文作為其產品名稱,但目前市場中,僅有新浪微博將單獨的weibo作為其產品名稱進行使用。對相關公眾來說,微博中文的主要含義是指微夢創科公司提供或來源于微夢創科公司的微型博客服務。weibo與微博具有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也能夠起到區分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具有可買賣性。
北京高院認為,微博基于用戶關系進行信息的分享、傳播及獲取,是一種通過關注機制分享簡短實時信息的廣播式的社交網絡平臺。在實際的市場經營活動中,存在騰訊微博、央視微博等多種微博服務,上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僅將漢字微博作為產品名稱,也會將weibo作為產品名稱進行標注。被異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特點,不具有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微夢創科公司曾申請在第38類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服務商)等類別上買賣大眼睛weibo商標,被商標局及商評委駁回,理由是與類似服務上的在先商標構成近似。然而,引證商標的專用權人為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與申請者具有關聯關系。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了商標共存同意書,表示同意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買賣和使用,并無證據表明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書會對相關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商評委的復審決定。
引證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