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夫”商標侵權海天醬油?一個案件多次反轉,有三點重要啟示!_商品
- 作者: 十象商標顧問 發布時間:2024-01-12 14:20:38
- 摘要
北京商標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調味品、面粉”等商品上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要求國家商標局重新作出裁定。本案中,訴爭商標的漢…
原標題:“每夫”商標侵權海天醬油?一個案件多次反轉,有三點重要啟示!
一場每夫與海天的商標近似案,不同審判結果,帶出對企業商標戰略的深度思考......
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在關于“每夫”商標的有效性,以及是否與海天味業持有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問題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商標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輪認定。
其中,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每夫”未與“海天”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前者作出維持注冊裁定。
但一審法院隨后作出相反判決,認為“每夫”使用在“調味品、面粉”等商品上與海天味業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標均構成近似。
而二審法院則認為,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有誤。判決“每夫”商標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與在醬油等30號品類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標構成近似,但與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標未構成近似。
根據這份今年11月底作出的(2020)京行終4364號判決書披露,訴爭商標為第7120939號“每夫”,由方美紅于2008年12月19日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類,類似群:3001;3006;3008;3009;3010;3012;3013;3015;3016;3018):醬油;調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調食品用增稠劑;鍋巴;面條;面粉;面包;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
5個引證商標均為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持有,分別為不同版式的海天圖文組成。其中引證商標一、三、五的核定使用范圍大多圍繞第30類的醬油;醋;味精等。而引證商標二、四的使用范圍為第29類,類似群:2913:豆制品。
對此,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裁定,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之規定為由,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海天味業對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商標法院起訴。
北京商標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調味品、面粉”等商品上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要求國家商標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國家商標局又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院在判決書中闡述道,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
在產品類別區分層面,北京市高院指出,本案中,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屬于區分表第31類的3001、3008、3009、3010、3012、3015、3016、3018類似群中的商品,故分別屬于類似商品。
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面包;冰淇淋”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豆制品”商品分別屬于區分表不同類似群,且未注明構成交叉檢索,故分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結論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在商標本身的樣式層面,北京市高院認為,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應當按照相關公眾對商標的一般識別和對文字、圖形等商標組成部分的理解進行,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申請注冊意圖、商標使用情況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訴爭商標的漢字“每夫”與三個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海天”相比較,雖然在含義上有所區別,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體結構,“夫”比“天”僅在上字體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體外觀上較為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故構成近似標志。
北京市高院據此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引證商標一、三、五經過在醬油等商品上的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引證商標三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因此,本案宜認定訴爭商標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五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分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以上結論,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有誤,但是對于案件的結論并無實質影響,本院對此僅予指正。國家商標局的主要上訴理由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后表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當,但是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結論正確,應予維持。駁回國家商標局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對企業的啟示
從企業角度看,首要的便是做好知產布局,打好權利基礎。積極通過申請注冊取得確定權利保護,并維持本企業商標注冊,同時持續保存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很多企業在因為不及時提交注冊申請,或未能按時續展注冊商標,或武斷放棄商標續展,導致本企業權利基礎丟失,不能使包含商標在內的商標起到有效支撐企業進一步快速發展的效果,這里離不開多部門聯動和配合。
其次,防控風險,定期監測,善用工具。在建立權利保護防御的基礎上,每月啟動常規商標監測,對于申請中1-45類全類上的相同商標、在重點運營場景對應商品/服務類別上的高度近似商標予以嚴格檢索,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常規審查的主動駁回外,企業應及時對進入初步審定公告的上述情形商標提出異議申請,阻止其取得商標專用權,以免瓜熟蒂落、養虎為患。
對于已注冊商標,可以針對不同情形進行無效宣告申請或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并輔以其他行政確權、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維權等多種糾紛解決途徑,有策略地選擇合適的維權路徑。對于案件中較難把握的主觀狀態認定,如惡意,注意善用大數據工具進行多維度分析,幫助審查人員抽絲剝繭,準確有效地進行相關案件事實認定。
最后,企業應該化被動為主動,多場景營銷。商標在內的商標,都服務于企業商業戰略和運營。合理利用并考慮組合使用多種糾紛解決機制,降低訴爭成本,爭取化戾氣為祥和。在侵權發生時,除了積極維權,有可能通過談判和調解,達成企業品牌營銷的有利局面,促進企業產品或服務有效快速鋪開。返回十象官網首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