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商標國際注冊的功能性認定十象商標官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3 00:00:27
- 摘要
WIPO認為,'如果顏色具有實用目的或能夠提供特定的技術效果,被認為具有功能性,例如用于建筑絕緣光熱反射材料的銀白色;被行業普遍使用的顏色不能被特定的企業壟斷性使用;有些顏色在特定多個行業中具有公認的含義也被認為具有功能性;如果一種顏色對于商品的制造或使用具有經濟目的的話,也被認為具有功能性。
對顏色商標進行功能性限制,主要在于防止企業對本應處于公共領域內具有功能性的商品顏色的獨占。TMEP規定顏色本身可能具有功能性,只要該顏色產生了實用或功能性的優點。如果特定顏色對于商品的目的和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響到商品的成本或質量,則被認為具有實用功能性。在Owens-Coring案中法院通過Morton-Norwich四要素因素來認定商品特征是否具有功能性。法院認為沒有任何證據或主張表明申請注冊的粉色違反了Morton-Norwich四要素,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他競爭者沒有可以替代的顏色使用;反之,如果一種任意的顏色設計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或者其他企業已經采用了大量的顏色設計,法院會將其視為該顏色本質上不具備功能性的初步證據。限制公眾在玻璃纖維絕緣體上使用粉色既不會阻礙競爭,也不會使商標所有人從商品中取得任何實質性價值。
從各國顏色商標保護立法和實踐來看,顏色商標在以下情況下具有實用功能性:第一,顏色能夠傳遞公認的信息。如果一種顏色具有普遍承認的含義則具有功能性,例如,黃色和桔色被普遍適用于安全標記,紅色則經常被使用在災難警告標記上,綠色經常作為環保標記使用。
第二,顏色可能提供特定的技術效果。有些顏色可能產生一定的效果(不論是化學方式還是物理方式),從而可以提高商品的功能性或耐用性。例如,太陽能商品的黑色有助于吸收熱能,建筑絕緣材料的銀白色有助于反光、隔熱,安全物品上的亮橙色、黃色更容易吸引人的注意力。例如,PerrisCorp案中法院認為外科繃帶的粉色具有功能性,因為該顏色同高加索人種的皮膚顏色非常相近;OrangeCommunications案中法院指出,公用電話及電話亭的黃色和橙色被認為具有功能性,因為一旦緊急情況發生這些顏色在任何燈光條件下都更醒目。
第三,顏色有助于商品的使用。如果顏色方便消費者對商品的認識和利用,那么具有功能性,例如以顏色區分不同質量或數量的同類商品。在Inwood案中Ives公司分別以藍色和紅色生產和銷售200毫克和400毫克的抗血栓膠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膠囊的顏色不僅能夠幫助消費者選出正確的藥品,還能夠幫助醫生確定哪些藥物過量。Nor-AmChemical案中法院認為用于氮肥的藍色有助于確定混合肥料中的成分,法院還注意到業界往往采用藍色來標識氮元素,農用化肥市場中藍色也常常被用以標識化肥中的氮。
第四,顏色能夠影響商品的質量。例如,特定顏色的使用可以改善商品的質量。在California案中法院認為黑色用于飲料瓶具有功能性,因為黑色可以起到避光的作用使得瓶內的飲料保持新鮮,同時黑色使消費者肉眼看不見瓶子內的飲料中果汁與果肉之間的分離,從而不會使消費者看到覺得倒胃口。
第五,顏色能夠影響商品的成本。如果一種顏色對于制造和使用而言更加經濟,也可以被認為具有功能性。例如,某種顏色可能是商品制造過程的自然副商品,如果對商品的自然顏色進行商標保護,其他競爭者則需要增加生產成本在商品上使用其他顏色,例如,美國第三巡回上訴法院曾拒絕在藥品上注冊白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