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十象商標官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3:59:10
- 摘要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我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自然人和外國企業既可以使用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
如山東沂源玉德釀酒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德釀酒公司)于1995年6月1日開始將其生產的“二房佳釀”白酒投放青島市場,并利用報紙、電視、戶外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此外還在大連等地發布廣告并銷售該商品。同時玉德釀酒公司與青島市北區隆興糖酒副食品經營部簽訂經銷協議,由隆興糖酒副食品經營部代理“二房佳釀”白酒在青島市的銷售業務。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13日正式對使用“二房”商標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一方面責令玉德釀酒公司停止在青島市銷售“二房佳釀”白酒,另一方面組織市內六區對有關經銷單位進行拉網式檢查。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二房”商標在未獲準注冊的情況下,擅自加注注冊標記,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同時,盡管該公司在廣告中反復說明“二房”的意思是由兩間茅屋起家,但從其商標、廣告的整體構思、創意策劃和實際使用效果來看,無論是“綿綿二房,回味悠長”等廣告語,還是“二房”商標文字與圖形的組合,特別是“二房”諧音所產生的負面聯想,已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違背了社會良好道德風尚,宣傳了舊社會丑惡現象。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1993年修訂的我國《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和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根據1995年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如下處罰:責令停止廣告宣傳;收繳尚未銷售的3100瓶“二房佳釀”白酒,并將該酒的商標標識予以銷毀;處5萬元罰款,上繳國庫①。
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都要保證其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此,商標使用人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其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1.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的法律責任
商標使用人以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其未注冊的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2.使用未注冊商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使用人使用未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應當說明的是,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