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制度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43:55
- 摘要
在我國,商標經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惟一途徑。但是,我國允許使用未注冊的商標。這種制度既擺脫了原始商標保護制度不可靠、商標專用權不“專”的缺點,又充分尊重了商標使用人的意愿,還可以避免商標局無休止地受理和撤銷、注銷那些短期使用的商標的麻煩。
在我國,商標經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惟一途徑。但是,我國允許使用未注冊的商標。這種制度既擺脫了原始商標保護制度不可靠、商標專用權不“專”的缺點,又充分尊重了商標使用人的意愿,還可以避免商標局無休止地受理和撤銷、注銷那些短期使用的商標的麻煩。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的商標注冊實行的是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制度。
(一)自愿注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該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商標注冊中的自愿注冊原則。
(二)強制注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的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目前,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
另外,為了維護我國出口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利益和國家利益,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這項規定在我國《商標法》實施以后仍然有效。我國出口商品的商標在國內先注冊,有利于出口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巴黎公約》的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時享有優先權,有利于在先使用后注冊的國家獲準注冊,取得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