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印刷人必須具有合法資格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43:15
- 摘要
凡是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凡是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具備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條件的相關文件。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依法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申請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3。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1996年9月5日以前(即新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施行以前)已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在1996年9月5日起(即新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復核,經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換發新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逾期不申請復核或者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原證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