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民事責任無過錯歸責規則的適用范圍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42:59
- 摘要
(一)無過錯歸責規則的基本內涵(二)無過錯歸責規則在國外商標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三)無過錯歸責規則在我國商標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
(一)無過錯歸責規則的基本內涵
無過錯歸責規則是指不以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和標準的歸責規則。根據無過錯歸責規則,過錯不是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責任。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時,只認定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考察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考察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
根據無過錯歸責規則,我國商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商標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商標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若干意見》的規定,商標權人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時,必須舉出以下三種證據:行為人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該商標侵權行為對其商標權造成了損害;該商標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商標權人如果舉不出上述三種證據,其主張就不能得到支持。
(二)無過錯歸責規則在國外商標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
國際工業產權保護協會(AIPPI)從1996年中到1997年年初,曾召開了一系列專家會議,討論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問題。到會的60多個國家的專家,除葡萄牙等極少數國家之外,幾乎在介紹其本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時,都談到了在確認是否侵害了知識產權并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侵權活動時,應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是否賠償被侵權人或確定賠償額度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幾乎在國際會議上是無爭議的。日本東京知識產研究所(日文“知的財產研究所”)主任研究員巖田敬二以及中島敏等專家則進一步談道:在日本,以及多數發達國家,針對知識產權糾紛原告的“物權主張”,對被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針對原告的“債權主張”,則對被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TRIPS協議》并無條文直接規定侵害知識產權的歸責規則,在實體條款中雖未明文主張過錯責任,確有多處指明了把過錯責任作為例外,依此反推其他未指明之處,不言而喻歸無過錯責任。還可以進一步從《TRIPS協議》執法條款的第四十五條得到印證。該條第二款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國)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在這里,不僅無過錯可被定為侵權,而且可判其負賠償責任,同時是雙重的賠償責任。“在適當場合”一語,又排除了“一刀切”地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無過錯歸責規則在我國商標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下列商標侵權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規則:
第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第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第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應當說明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規則。但是,由于該項的規定過于原則,需要《商標法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哪些行為屬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何種歸責規則,由新修訂的《商評法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定。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如更規定某種商標侵權行為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的,該商標侵權民事責任就適用過錯歸責規則;如果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作規定的,該商標侵權民事責任就適用無過錯歸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