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范圍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34:50
- 摘要
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專利所有權人可享有的獨占權,《知識產權協定》第28條授予專利所有權人的權利包括
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專利所有權人可享有的獨占權,《知識產權協定》第28條授予專利所有權人的權利包括:
(一)對發明專利,當專利標的物是產品,則專利所有權人有權禁止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從事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專利產品。此外,明確了專利所有權人的“進口權”。
“進口權”指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進口其享有產品專利的專利產品、或進口依其享有方法專利的方法生產的產品。世界貿易組織明確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并在事實上要求其成員在國內法中包括此項內容。但是,在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分清此處的“進口權”是指專利產品這種“貨物”的進口權,而非“專利”本身這一“無形物”的進口權。因為貨物進口是屬于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理事會所管轄的相關協議、協定管轄的。而“專利”的進口則屬于服務貿易的范疇,是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轉讓問題。
對專利權人的“進口權”,讀者應該進一步明確的是:第一,進口權所控制的是“產品”,這種產品必須是使用了獲得“方法專利”或使用“發明專利”生產的產品。第二,進口權的行使必須是權利人在進口國獲得了專利的產品或方法。
(二)如果專利的標的物是方法,即方法專利,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該方法,及從事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由方法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正如在(一)中分析的,無論是發明專利,還是方法專利的所有權人都有“進口權”。對“方法專利''與“發明專利”應等同處理。
(三)除了上述專利所有權人的獨占權外,專利所有權人應有權轉讓或通過繼承方式轉移專利權、簽訂許可合同。這主要明確了專利權可作為財產權加以轉移、繼承,專利權人可通過訂立許可合同獲得報酬。從這一規定中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專利權可作為投資者的財產,與貨幣資本一樣進行投資。《知識產權協定》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并不健全,沒有明確專利權人的這一系列經濟權利,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上述的種種渠道加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