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淡化法是否適用于非常規類型的商標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32:39
- 摘要
傳統的商標通常由文字、圖形或兩者的結合構成。此處所稱非常規類型商標,是指上述類型商標以外的其他類型商標,如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我國目前尚不接受后兩類商標注冊)。
傳統的商標通常由文字、圖形或兩者的結合構成。此處所稱非常規類型商標,是指上述類型商標以外的其他類型商標,如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我國目前尚不接受后兩類商標注冊)。從理論上看,反淡化法的保護對象既為商標,其對各類商標自應一體適用而無厚此薄彼的道理。但非常規類型商標與傳統類型商標畢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這類商標一般可資利用的素材較少,立體商標還可能與外觀設計專利發生沖突等。在不存在混淆可能時對這類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更容易構成對自由競爭的限制。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應否給予非常規類型商標以反淡化法保護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反對者主要擔心,將這類商標納于反淡化法保護范圍可能導致實際上賦予商標所有人一種針對該商標的類似于專利或版權的權利,并可能與專利法或版權法發生沖突。
筆者認為,基于以下理由,應該給予非常規類型商標以反淡化保護:首先,由于在申請時即會受到嚴格審查,這類商標的數量在實踐中不會太多。例如,就立體商標而言,其注冊除了受到我國《商標法》第10條、第n條的限制外,還特別受第12條的限制。按該條規定,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該條實際上是從功能性的角度對商品外形注冊為商標作出的限制,即凡具有性質功能、實用功能或美學功能的商品外形,不得注冊為商標。對于顏色商標,功能性的審查同樣適用。通過上述限制,能獲得注冊的非常規類型商標數量有限,如我國迄今尚無顏色商標獲得注冊。即使這類商標成功獲得注冊,經過反淡化法上突出顯著性和高度馳名要求的進一步限制,能夠實際獲得反淡化保護的數量會更少。對這類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不會對自由競爭造成不應有的妨礙。其次,如果這類商標確實具備了反淡化法所要求的高度馳名和突出顯著性,拒絕對其提供與其他商標同等的保護將有違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則。最后,立體商標可能與外觀設計專利沖突的問題應由專利法或商標法中的特別規定加以解決,某一特定的商品外形能否注冊為商標,不屬于反淡化法規制的范圍,反淡化法所涉及的只是某一標志已成為合法商標之后發生的問題。一個商品外形如已獲準注冊為立體商標,并具備了反淡化法要求的高度馳名和突出顯著性,就有資格和其他類型商標一樣獲得反淡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