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的商標權問題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32:18
- 摘要
平行進口之所以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首先是由于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exhaustionofrightsdoctrine,亦譯權利用盡原則、權利耗盡理論)和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territorialitydoctrine,或稱屬地原則)的沖突。
(一)兩種理論的沖突
平行進口之所以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首先是由于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exhaustionofrightsdoctrine,亦譯權利用盡原則、權利耗盡理論)和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territorialitydoctrine,或稱屬地原則)的沖突。
權利窮竭原則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或經其同意將商標商品首次投放市場之后,其在該批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用盡而無權禁止該商品的進一步流通。任何合法獲得該商品的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或處分該商品而無須獲得商標權人的進一步授權。權利窮竭原則的正當性在于,如果允許商標權對商標商品的流通實施全程控制,將會使商標權人的權利過度擴張,,使其實際擁有壟斷特定商,品市場的能力,最終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權利窮竭原則實際上是一種追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的原則。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商標權的取得、行使和消滅均以授權國的法律為依據,商標權的效力范圍僅及于該國。因此,在一國為有效和受到保護的商標,在他國并非當然為有效和受到保護。
在商標授權國一國范圍內,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實際上是沒有沖突的。根據權利窮竭原則,商標權人在自己或經其授權將商標商品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后,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在該國即告用盡,其無權控制或干涉他人對該批商品的自由使用或該批商.品在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流通°這與地域性原則承認商標權的地域性是一致的o但權利窮竭包含地域性窮竭(territorialexhaustion)和國際窮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前者還包括國內窮竭(domesticexhaustion)和區內窮竭(regionalexhaustion,目前主要指歐盟范圍內的權利窮竭)。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的沖突,主要發生在國際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之間。國際窮竭原則認為,商標權人的權利一旦窮竭,其窮竭范圍即不限于一國(或一定地區,下同)之內,而是及于世界任何地方,即商標權人一旦自己或經其授權將商標商品首次投放市場,其對該批商品的商標權即在國際范圍內用盡。對該批商品在國際范圍內的進一步流動,商標權人無權干涉。而根據地域性原則,既然商標權是一種地域性的權利,其窮竭當然也只能限于一定地域。因此,在一國有效的商標權,其窮竭范圍也應僅限于該國,而不應在國際范圍內窮竭。
由于商標權的地域性窮竭實際上不涉及平行進口問題,因此不管是平行進口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對地域性窮竭都是認可的。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窮竭的范圍應僅為地域性窮竭還是國際,窮竭。
(二)兩種利益的沖突
由于平行進口總是發生在存在價格差異的市場,即商品從低價位的出口國市場流向高價位的進口國市場,因而最終可能導致高價位的進口國市場上該種產品的價格下降,從而使消費者受益。而且,平行進口的增加會導致進口國市場上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批發商和零售商之間的競爭,這種競爭不僅會導致零售價格下降,也會促使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最終使消費者受益,因而消費者群體通常會支持平行進口。
另一方面,允許平行進口顯然會給商標權人帶來負面影響。平行進口除導致商標權人對商品價格的控制能力削弱外,還存在所謂“搭便車"(freeriding)現象。即商標權人為促銷其商品和增強其商譽,往往會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廣告宣傳等活動,從而制造或擴大了消費者對商標商品的需求。而平行進口商在這方面未作任何投資卻可坐享其成,分享商標權人經過大量努力而創造的市場,這使得他們的經營成本低于商標權人,從而使商標權人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助長“搭便車”現象因而成為反對平行進口的一個常見理由。
除所謂“搭便車”現象外,反對平行進口者還認為允許平行進口會打擊商標權人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售后服務和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他們也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認為在相同商標的同種商品在質量、配方、口味等等方面有區別的情況卡,允許平行進口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主要基于以上原因,商標權人通常會反對平行進口。
(三)兩種貿易政策的沖突,
在平行進口問題上是采取自由貿易還是貿易保護政纂,這是導致平行進口成為一個有爭議問題的另一個——也許是更深層次的——原因。禁止平行進口有利于商標權人控制商品價格,減少競爭,人為分割市場,并通過對市場的控制獲取高額利潤。從保護本國商標權人利益和本國市場的角度出發,,各國有內在的動力采取限制甚至禁止平行進口的政策。對于經濟發達,擁有較多跨,國公司和知名品牌的國家而言,情形尤其如此。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發達國家的關稅已降至一個非常低的水平。而發展中國家由于其資源和勞動力方面的優勢,相同商品的生產成本可能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如果各國采取自由貿易政策,允許平行進口,發展中國家可能在這一領域獲利。但國際貿易的現實卻是,隨著關稅阻礙國際貿易的作用不斷減弱,非關稅壁壘卻越來越多,對平行進口的禁止即成為其中之一。因此,各國在平行進口問題上采取何種立場,歸根到底取決于其對平行進口給其帶來的利害得失的權衡。發達國家由于其經濟和技術實力上的優勢,出口能力較強,總體上會極力推行自由貿易政策。但如其認為特定產品的進口或特定的貿易形式會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就會占據優勢。歐盟在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做法具有典型意義。根據一號指令和歐洲法院的判例,歐盟(《歐洲經濟區條約》生效后,該范圍擴大到歐洲經濟區)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僅在歐盟范圍內窮竭,而不是在國際范圍內窮竭。歐盟一方面認識到;采取自由貿易政策,允許平行進口是一項正確的政策;另一方面又不愿將這一政策擴大到國際范圍而惠及其他國家,而是采取保護主義的禁止平行進口的做法。這一現象充分表明各國(國家集團)對待平行進口的立場無不取決于其對自身利益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