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地理標志和特殊標志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6:57
- 摘要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一)商標與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與商標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含義不同。地理標志表明商品產于何地,并通過產地表明產品所具有的質量和特色。商標表明商品是由哪一個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但并不能說明產品質量。第二,專有的范圍不同。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由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經營者的代表申請注冊,該地區的經營者共同使用。商標由獨立的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取得專用權,排除任何第三人的使用。
(二)商標與特殊標志
所謂特殊標志,是指在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構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例如,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等奧林匹克標志、希望工程標志均屬于特殊標志。特殊標志也可用于商品包裝、商品廣告,但它與商標有著明顯區別。
第一,特殊標志的所有人是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動的主辦者,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如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歌等標志的所有人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等標志的所有人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第二,特殊標志的所有人對其標志享有專有權,可以在與所有人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以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志,并可許可他人為商業目的而將該標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第三,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標志并不代表產品的出處,而是表明該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經營者取得了標志所有人的許可,或者與標志所標示的事業或者活動之間有支持關系、贊助關系。經營者在商品使用特殊標志的同時,還應當使用商標以便確定商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