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取得方式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4:56
- 摘要
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注冊、使用等方式直接取得商標權。商標的繼受取得是指商標權從他人那里通過轉讓或者通過繼承方式取得。
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注冊、使用等方式直接取得商標權。商標的繼受取得是指商標權從他人那里通過轉讓或者通過繼承方式取得。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有兩種:一種是使用取得;一種是注冊取得。
其中,使用取得是指商標通過使用人實際使用而取得商標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使用與注冊發生沖突,受保護的也是最先使用商標的人,并且可以注冊的前提是商標已經在交易活動中實際使用。根據該原則,商標注冊手續僅能從法律上起到權利宣示的作用。商標是證明商品的標識,如果商品不出售、服務不向社會提供,那么此商標就毫無意義。法國最初制定的《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商標法律》作為現代意義上的首部商標法,實際使用與商標注冊都作為了商標權取得的依據,但以使用取得優先于注冊。美國、菲律賓等少數國家目前仍在采用商標權使用取得方式。
商標權的注冊取得是指商標權的取得以是否進行了商標注冊為唯一依據。未曾注冊的商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注冊在先的原則,先注冊的商標比后注冊的商標得到法律保護,同時注冊的商標比先使用的商標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使用在先的商標,如果使用人不及時申請注冊,一旦被他人搶先進行了商標注冊,也無法得到商標權,從而失去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所以,使用未注冊商標,會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1)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2)一旦他人將該商標搶先注冊,該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該商標。(3)未注冊商標有可能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從而發生侵權行為。(4)未注冊商標不能形成工業產權,因而也不能成為使用人的無形資產。我國商標法兼顧使用和注冊的作用。使用取得認為,商標之所以能夠區別商品來源,就在于通過將附著有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在相關公眾與權利人之間建立起某種聯系。權利人對于商標的利益不在于商標標記本身,而在于通過商標的實際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能夠認牌購物,權利人享有由此帶來的利益。如果商標僅僅注冊而不使用,那么商標就完全不可能與相關公眾建立聯系,也就無所謂商標權。使用取得理論雖然清楚地揭示了商標權的產生機理,但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便于公示和證明。面采取“純粹的注冊制度可能割裂商標與其價值來源之間的關系”,可能導致紙上的權利與實際的權利脫節。因此,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使用可以取得某種權利。商標法即使是在規定商標專用權采取注冊取得制度的同時,也未忽視使用的作用。該法第44條規定,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意味著注冊人不僅享有商標專用權,而且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也是其法定義務,停止使用可能危及權利存續。
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商標立法都規定了商標權經由注冊取得這一原則。另外,一些國家的實踐表明,商標保護上的注冊原則與使用原則可以共存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之中。正是由于各國商標取得原則的這些不同特點,商標在不同國家被搶注成為可能。商標注冊取得原則帶來其商標搶注風潮的負面影響。一個沒有實際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的注冊商標不僅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可能導致過度的“符號圈地”。商標權與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區別在于利權、著作權等創造性的知識產權、創造性的工作一旦完成權利就可能隨之產生,而商標權作為標識性的知識產權,注冊是取得權利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