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4:41
- 摘要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是否聲明申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是否聲明申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實質審查主要包括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2條的審查、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另外,應當注意的是,立體商標同樣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有關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規定。
1.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2條的審查
《商標法》第12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1)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須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例如安全扣。
(2)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須使用的形狀。例如,電源插頭、容器。
(3)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例如珠寶、瓷器。
2.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
立體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狀、包裝物或者整體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以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難以確定其三維形狀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如擴音器、巧克力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狀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如糖果、化妝品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如眼鏡、香水等;但三維標志本身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3.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之間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1)兩商標均由單一的三維標志構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的結構、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
(2)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組合而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或者其他標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3)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標志和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組合而成兩商標的其他標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但其他標志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標志與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組合而成,該其他標志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立體商標中的三維標志具有顯著特征,但在視覺效果上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