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概述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3:31
- 摘要
(一)商標評審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商標評審特點。
(一)商標評審及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2年《商標法》第20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根據該規定,1983年8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設立專門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行政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考慮到商標爭議事宜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1982年《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為商標爭議事宜的最終裁決機構,依法享有行政終局裁決權,成為我國為數不多的享有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行政機構之一。
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于2001年10月27日重新修訂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評審委員會行政終局裁決權被取消。新《商標法》頒布實施后,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和裁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受上述原因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原《商標評審規則》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嚴格的評審程序,詳細的證據制度,為商標評審的公平、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二)商標評審特點
1.一次評審
一次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爭議案件只進行一次審理,在作出裁決后,申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再次申請評審,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次評審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其一,商標評審申請人對同一案件只能行使一次商標評審申請權,該評審申請可以引起一個商標評審程序,該評審程序以商標評審決定或裁定終結。其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同一商標評審案件只能作出一個商標評審決定或裁記,該決定或裁定一經作出,在法律上意味著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無權對同一案件另外作出決定或裁定。
2.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提出的評審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商標局作出的裁定和決定進行書面評審,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評審決定的制度。但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評審原則,并非完全排斥公開評審方式。對于一些案件,由于案情復雜,證據繁多,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不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當事人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的,商標評審案件也可以使用公開評審程序。為此,《商標評審規則》規定公開評審條文,對公開評審的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3.評審合議
評審合議,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商標爭議案件過程中,組成合議庭,通過合議制度,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對商標爭議案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