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商品類似的行政實踐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1:12
- 摘要
在《商標法》2001年第二次修訂以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商標確權所作決定或裁定具有終審效力,當事人不能尋求司法救濟。
在《商標法》2001年第二次修訂以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商標確權所作決定或裁定具有終審效力,當事人不能尋求司法救濟。在此期間,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商標審查工作或商標確權糾紛裁定工作基本上唯《區分表》馬首是瞻。《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和服務分作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類,服務9類。《區分表》進一步將各類商品或服務劃分為若干類似群組屬于同一類似群組的商品相互之間互相判定為類似商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區分表》在實質上稱為一種準強制性的標準。商標局進行注冊審查時嚴格按照類似群組來判定商品是否類似,只有當比對商標的使用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時才進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審查。這種做法為商標異議裁定及商標爭議裁定所沿用。不過,商標局在指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標侵權查處的工作中,對《區分表》的地位和作用加以了說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2002年商標局進而指出:“《區分表》是商標審查、管理人員判斷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的參考書,并不是法規性文件。商品和服務項目是否類似,應具體分析結合商品的生產及銷售渠道服務的方式及對象等實際情況判斷。《商標法》2001年第二次修訂增加了由人民法院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決定或裁定進行司法審查的內容。以此為契機,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于類似商品的判定方法也在逐步發生變化,嚴格堅持按照《區分表》進行判斷的做法已出現松動的趨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個案中開始對《區分表》所規定的類似群組加以突破。例如,在“七匹狼SEPTWOLVES”商標爭議案中,申請人以其注冊使用在第34類3401群組(煙草及其制品)上的第1041109號和第1043000號“七匹狼SEPTWOLVES及圖形”,對被申請人在第34類3402-3405群組(吸煙用打火機等商品)上在后注冊的第1349594號“七匹狼SEPTWOLVES及圖形”商標提出爭議,認為爭議商標與其注冊商標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認為,煙具類商品與香煙商品在消費對象及使用方式等方面密不可分,且對精品煙而言,二者經常組合銷售,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造成消費者產源誤認。然而,總體來說,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區分表》的突破是非常有限的,“作為尼斯協定的成員國,我國在實施商標審查管理檢索時,基本均遵循《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劃分的45個類別進行類似商品或服務的界定。盡管各種專業文章中一再強調,《區分表》僅是商標注冊審查用參考用書,不是決定的依據但事實上,在商標審查中,審查人員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照章行事。
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區分表》作為判定商品類似的準強制性標準的上述做法引起了學者的非議。盡管有觀點認為,“分類表和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但是,有學者指出,雖然《區分表》可以作為判定商品是否類似的首要參考,但更重要的是應當進行個案的分析和判斷。甚至有學者干脆明確反對將《區分表》作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依據,“商標民事糾紛中,《商品分類表》和《商品區分表》不應直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