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司法保護中應注意的問題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8:28
- 摘要
一、商標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區別。二、商標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銜接。
一、商標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區別
商標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雙軌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商標權保護制度。那么,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到底有何區別,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識:
第一,由于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不同性質,因此從性質上來說,行政保護是一種基于職權主動出擊的保護,而司法保護則是一種應請求的被動保護,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需要商標權人主動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才會采取措施。
第二,行政保護講究效率,它的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對簡單,但缺乏程序的保障就難以保證真正公平的實現,而司法保護迫求的目標正是公平公正,有著比較完善的程序,美中不足的是一般訴訟較為冗長,缺乏效率。
第三,行政保護是一種“片面”的保護,目的是通過行政權的介入迅速恢復正常的商標使用管理秩序,因此,著重是從國家管理的層面出發,不滯留在徹底解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而同法保護是一種“全面”的保護徹底的保護,從全面地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厘清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徹底恢復或者彌補已有的商標法律關系。
因此,從理論上講,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是互補的,采取“雙軌制”保護結合了主動保護與被動保護,兼顧效率與公平。
二、商標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銜接
由于商標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畢竟是兩個層面的保護,再加上法律的不健全和制度的不完善,在具體實踐中,難免會出現一定的沖突。因此,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之間需要協調與銜接,尤其是涉及程序性的問題,更要妥善解決。我們認為,解決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沖突,在協調與銜接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有利于保護商標權利人利益原則。無論是司法保護還是行政保護,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商標權的保護。因此,當二者在程序上出現沖突時,應當采取更有利于保護商標權利人利益的措施,盡量避免因程序性問題而帶來商標權利人更大的損失。
二是司法終局原則。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雖然是“雙軌”保護,但是司法程序具有終局性行政行為須經司法審查,行政保護程序中作出的任何決定和措施都要經過司法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因此,當行政保護程序與司法保護程序相沖突時,司法程序的效力具有終局性。具體來講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銜接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發生商標侵權糾紛時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行政保護,同時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若當事人先向法院起訴,然后請求行政保護的,根據司法終局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再就同一當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標侵權糾紛立案受理,但是,如果侵權人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而沒有受到任何相應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僅僅就當事雙方的賠償請求進行審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啟動行政保護程序。
2.商標侵權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商標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侵權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就當事人爭議的侵權糾紛事實進行審查。這是司法審查原則的內在要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經過調解達成協議,一方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同一侵權者因同一侵權事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在司法保護程序中不再予以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