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方式沿革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5:45
- 摘要
第一階段沒有法律依據的認定。第二階段政府主動認定為主,企業認定無門。第三階段認定規范化,行政與司法兩頭認定。
我國以前的馳名商標認定比較混亂,有的由政府主導,充滿了行政色彩;有的甚至由媒體和其他社會團體來認定。1991年年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報社、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舉辦了“中國馳名商標(部分商品)消費者評選活動”,并于1991年9月評出了中國的10大馳名商標。那段時期的認定是非常不規范的,與現在意義上的認定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沒有法律依據的認定。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起始于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后,并于1987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標及屋頂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據說這是中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后認定的第1個馳名商標。1989年,北京市藥材公司發現其“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該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馳名商標為由,請求日本特許廳撤銷該不當注冊的商標,日本要求提供“同仁堂”系我國馳名商標的證明文件。為了保護我國商標在他國的合法權益,商標局在做了廣泛的社會調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認定“同仁堂”商標為我國馳名商標,這是我國由商標主管機關正式認定的第1個國內馳名商標。其后從1991年開始,大概隔1年認定一些,到1997年大約認定了20個馳名商標。
第二階段政府主動認定為主,企業認定無門。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認定或采取變相的方式來認定馳名商標。該規定確立了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原則,對馳名商標進行批量認定。其中1999年、2002年各認定了上百個馳名商標,這種模式非常不符合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宗旨。該規定所確立的認定和保護模式,在社會公眾中被曲解為是一種榮譽,是一種提升品牌價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為法律保護手段的實質,結果是部分企業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的提高,盲目地追求認定,使得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摻入了許多主觀因素,導致馳名商標名不副實,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因為認定的都是民族品牌,此舉還受到業內人士和國外權利人的質疑,被認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階段認定規范化,行政與司法兩頭認定。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標法頒布,第一次在法律中確立了馳名商標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分別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做了細化和補充。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6條規定,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從而賦予了法院審查或認定馳名商標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效力、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又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
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前成批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被廢除,代之而起的是以國際上通行的“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方式,即在發生侵權或權利沖突時,由有關行政機關確認商標是否馳名,以便決定是否給予擴大的保護。對馳名商標由過去的突出管理改變為更加注重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開始與世界接軌,更加規范化。現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確立了行政認定(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司法認定(一般要求中級以上的法院)兩條途徑,認定的原則秉承了國際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