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等同原則的合理限制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2:45
- 摘要
等同原則的實質在于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范圍之外,以此來使專利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
等同原則的實質在于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范圍之外,以此來使專利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但等同原則的適用還要考慮公眾的利益,不應使專利權人享受其本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我國在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中,特別對大量的實用新型的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慎重適用等同原則,嚴格執行等同原則適用的條件,對專利權利要求等文件的撰寫應當提高質量,在強調對專利權保護的同時,要注重對專利法關于保障和促進新技術推廣傳播和不得阻礙發明創造不斷涌現指導思想的理解和實行。在專利侵權糾紛的審判中,要注意嚴格以專利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確定原告的權利范圍,因此,等同原則同樣要受到合理的限制。
1.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等同原則的限制性規則,源自英國的衡平法,是指在專利審批過程中,專利權人為確立其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富于道德色彩的禁止反悔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經常被作為抗辯的理由,其主旨意味著由于一方當事人作出某些行為,而他人已經依據權利人的該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為,權利人由此喪失可以對抗他人利益的某項權利。在專利侵權的認定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禁止將已被限制或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到專利保護范圍。其作用在于禁止專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將他在專利審批過程中放棄的東西又重新撿回來。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符合以下條件:首先,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征所做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其次,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實質性作用。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應當以被告提出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應證據。該原則已為多數國家專利司法實踐所采用。專利法上的“禁止反悔”均是基于誠實信用的要求,而對于專利權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目的是為了平衡專利權與公共利益,通過禁止反悔來保證后者不會因為專利權人的“出爾反爾”而受到傷害,同時保證專利權的權利范圍的確定性。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專利法上的“禁止反悔”產生于“誠實信用”和“利益衡平”的法律訴求,而不必然地依賴于“等同理論”,雖然這一原則的確對“等同理論”構成了最主要的限制。
2.已有公知技術抗辯原則。
該原則是為防止等同原則被濫用而設置的另一道制度屏障,也是被訴侵權人賴以抗辯而經常使用的另一個理由。已有公知技術抗辯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形下,如果被控侵權物與一項已有公知技術相同或更為接近,那么,侵權就不成立。其理由在于專利人只能從其自身專利中獲得利益,不能囊括到從已有公知技術中得到的顯而易見的技術。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擴大到其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是確定各類專利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法院有權運用該原則公平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作出侵權與否的判決。
在已有公知技術的具體適用時,被控侵權物往往既不同于專利要求,也不同于已有公知技術,判斷被控侵權物是等同侵犯了專利權還是對已有公知技術的利用,則須具體分析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更近還是離已有公知技術更近。如果被控技術更靠近專利技術,則構成等同侵權;如果被控技術與已有公知技術更靠近,則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但如果這種已有公知技術也是一項專利技術則構成對該專利的侵權,只有在已有公知技術已進入自由領域,才真正不構成侵權。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2項規定,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該規定表明,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訴訟中,被告既提出了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又提出了公知技術的抗辯,若被告使用的技術確實屬于已有技術,則不需要中止訴訟,等待無效審查的結果,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解釋也就成了法院使用公知技術抗辯的法律依據。
作為利益協調規則的等同原則兼顧公益和私利,不斷地尋求專利制度效益的最大化和各方效益的均衡。“天平的一邊是確保專利權人充分享有專利權,另一邊則是公眾對專利的權利要求’合理告知’的要求;正是等同原則權衡著各方的利益。”